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占有的取得和消灭(3)
2012-07-11 18:49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占有的消灭,应当以占有人是否仍有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为依据。所以,如果基于占有人的意思,如将物交付给他人、拋弃对物的占有,或者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如占有物被盗、遗失,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管领、控制,占有即归于消灭。
占有物灭失,占有人事实上的支配已无所凭借,占有亦消灭。
至于间接占有,在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返还请求权时,其占有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