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用益物权(二)
2014-08-09 15:45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网备考:2014河南政法干警辅导 专题:2014河南政法干警专题 课程 :2014河南政法干警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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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地役权〕是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具有如下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3、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
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第二地役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地役权。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取得地役权。
第三地役权的内容
? 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供役地的使用权。
(2)地役权的让与权。
(3)为必要的随附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维护设置的义务。
(2)支付费用的义务。
(3)回复原状的义务。
? 供役地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供役地权人的权利
(1)设置使用权。
(2)费用请求权。
(3)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2、供役地人的义务
(1)容忍及不作为义务。
(2)维持设置费用的分担义务。
第四地役权的消灭
1、土地灭失。 2、目的地事实不能。
3、混同。 4、抛弃。
第五节:典权
一、典权的概念与特征
〔典权〕是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
5、典权是有期物权。
第二典权的取得与期限
1、典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典权。(典权的设定、典权的让与与转典)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的典权。
2、典权的期限
〔典权〕的期限简称典期。是是指阻止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期限。一般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30年。超过30年的,应缩短为30年。
第三典权的内容:表现为典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典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转典与出租典。
(3)让与权。
(4)优先购买权。
(5)修缮重建权。
(6)费用求偿权。
2、典权人的义务:
(1)保管典物。
(2)返还典物。
? 出典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1)典物的处分权。
(2)抵押设定权。
(3)回赎权。
2、出典人的义务
(1)瑕疵担保义务。 (2)费用返还义务。
第四典权的消灭:典权的消灭除标的物灭失、混同、抛弃等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外,还包括以下特殊原因:
1、回赎。 2、找贴。 3、留买、作绝、别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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