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8 14:38:09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导读】华图河南公务员考试网同步人民网-法治频道发布:2018河南公务员申论热点:最高法发夫妻共债标准 不再一方"被负债"(4),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河南公务员考试交流群汇总】 ,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南华图微信公众号(hnhuatu),微信号:(hnht678) 。备考河南省公务员考试,为你推荐公务员备考用书,面授课程。
专家解读:双方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平衡保护了债权人一方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其中第一条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符合民法总则、婚姻法、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增加“双方合意”的缘起
我国现行婚姻法尚未构建起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只是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在第41条提出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推定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2001年起草婚姻法修正案时,经济活动相对简单,夫妻财产无论是类型、数量还是质量均难以与今日的夫妻财产状况匹敌,在立法技术上仍然崇尚“宜粗不宜细”,故对何谓夫妻共同债务未作专门规定。2003年针对当时司法实践存在较多的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共同债务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已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这一规定出台后,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得到了有效遏制,达到了保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私营企业、个体企业的增加,夫妻财产内容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夫妻债务问题愈加复杂。夫妻中的一方伪造债务或者与第三人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或者非法举债的情况屡见不鲜。夫妻关系中没有举债的一方,也就是对“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毫不知情的一方“被负债”的情况不断出现,非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要求修改完善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呼声渐高。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将双方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就是指的夫妻双方对共同举债达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双方均同意借债,形成双方合意。双方对共同举债的合意,可以是在合同上以共同签字的方式表示,也可以是在一方签订合同后,另一方以事后通过书面或口头追认的方式表示,也可以以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方式表示。
——推荐阅读——
【省考快讯】2021河南省考可能提前 【备考图书|网课推荐】
【历年公告】【历年分数线】【职位表查询】【专业分类】【历年报名人数】
【历年招考日程】【招考信息汇总】【点击加Q群】【常见问题咨询】
以上是2018河南公务员申论热点:最高法发夫妻共债标准 不再一方"被负债"(4)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2018河南公务员,申论热点,最高法,夫妻共债标准,"被负债"快讯信息敬请关注河南公务员考试网频道。如有疑问请加【河南公务员考试交流群汇总】 ,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南华图微信公众号(hnhuatu),微信号:(hnht678) 。备考河南省公务员考试,为你推荐公务员备考用书,面授课程。
本文标签: 夫妻共债标准 (编辑:河南华图)微信公众号
贴心微信客服
华图教育官方微信
华图总部: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8296100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华图分校:河南华图郑州黄河路交卫生路向北三叉口东50米路北华图教育培训基地
(红旗路交卫生路东50米路北)
客服热线:0371-87096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