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4 13:44:13 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 ha.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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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及时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
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六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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