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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前者演变为现在的民法,后者演变为现在的国际私法。近代,日本在新旧法律体系交替之际,引进民法的概念。中国在清代末期维新变法,依照日本的习惯,建立民法体系,并将其称之为民法,直至今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立法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从1954年开始起草民法典,直至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后陆续制定了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使得民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多年来,我国一直在酝酿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两大类,即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物、智力成果和利益。财产关系又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它表明财产的归属关系,体现某一种特定的财产归属所有,以及其他人就该财产与财产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在转移物质财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通常是有偿的,也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例如,财产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丽又不直接具有物质利益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人身关系的产生、变化或被侵犯,会影响到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人身关系,它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并能用民法方法保护的那部分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规则。但是,并不是每一条民法基本原则对所有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均适用,例如等价原则就只对商品交换这一民事关系适用,而不对赠与、继承关系适用。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事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法权要求在法律原则上的体现。在商品生产交换活动中,只有在当事人互不隶属,互不服从的条件下,才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出合理的抉择。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应当贯穿于民事活动的全过程。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从法律确认了民事主体身份平等原则。在我国,民事主体身份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第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第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适用同一法律,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受平等的法律保护;第三,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第四,民事主体违背民事规则,追究民事责任时,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当然,民事主体身份平等,只是法律赋予主体的机会平等,而不是民事活动结果的平等。

  (2)自愿、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内容包括:第一,没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第二,选择行为内容和相对人的自愿;第三,选择行为方式的自愿;第四,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公平原则是公平观念在民法上的体现。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3)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高度抽象概括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限制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有着特殊的意义。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为:第一,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或从事其他民事行为时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第二,民事主体在合同履行和其他民事行为中,应自觉履行合同的义务或其他民事义务;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恪守诺言,讲究信用,不得损害他人和消费者权益;第四,民事主体在获取权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利益;第五,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是为了防止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损害到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对行为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第二,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第三,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民事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如果权利人滥用民事权利,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享有民事权利,就能够获得一定的利益。适用和遵守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本身,就是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同时,民事权益不仅仅只受到民法保护,其他法律部门也保护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否则,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3.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定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当人们之间的某种社会关系被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就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形成为由国家确认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二,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挺是必须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第三,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索。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事主体资格,由国家法律规定。在我国,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利益、物、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权利。人身利益是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客体;物通常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往往是提供劳务行为的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运输合同的客体即为行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权利可以成为某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质押的客体就包含特定的权利。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所确认的主体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并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保护的一种制度。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是广泛的,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等。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权利人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否则要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该项义务所造成的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

  (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仅仅表现为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可能性,所以还必须有能够引起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即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种类型。行为又有两种情形:一是以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如依法签订合同、委托代理等。二是原无产生某种民事后果的意识,但却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违法行为,如故意或过失致人的死亡这一事件会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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