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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法上的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侵权、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含义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它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①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单方行为是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免除债务的行为;双方行为是由行为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多方行为是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成立合伙、股东会议决议。

  ②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如财产所有权、债权的转移;身份行为是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

  ③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有偿行为是行为人双方须为对价的行为,如买卖行为;无偿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如赠与行为。

  ④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合同;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借用合同。

  ⑤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票据行为;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买卖行为均为不要式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①口头形式。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其优点是简便、快建。缺点是一旦发生纠纷,不易确定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②面形式。即以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等;特殊书面形式包括公证或核准登记形式。

  ③推定形式。行为人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购物人在商场交付货币的行为即可推定行为人购买的意思。

  ④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如接受遗赠权的放弃即可用沉默方式表示。

  (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其内在意志的表示行为。

  ③标的须合法,即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5)无效的民事行为

  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有:

  ①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和处分零花钱的行为应视为有效。其他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应为无效。

  ②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种行为只有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才无效。否则应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双方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故意;当事人双方在实民事行为时有串通一气、互相勾结;该民事行为实的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④标的违法的行为,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禁止的行为。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一致,即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此民事行为并非绝对无效,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1年。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

  ①重大误解的民误事行为,如误将1888元的照相机当成888元而购买。

  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是指利用对方轻率或无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如以极不合理的低价收购古董的行为。

  ③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这一规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对于保护国有资产是有利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能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如欺诈者发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时,会以自己欺诈为由主张无效。为此,《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受欺诈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④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如受胁迫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受胁迫的一方有权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

  ⑤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指乘他人急迫或处于危难之中而与之实施的民事行为。其结果与上述受欺诈、受胁迫相同。

  2.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分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但是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立遗嘱、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等。根据法律老人家,代理有以下几种:

  ①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代理人一方授权的意思表示,代理就取得代理权;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代理人有权拒绝,这种拒绝也是单方法律行为,代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委托代理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②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法定代理产生的根据是代理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组织关系等。我国民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④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这是在没有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有权指定代理人的,一是人民法院;_二是来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三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不限于上述监护人。

  (2)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法律的规定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能够代理他人实奠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法律禁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即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等。

  (3)无权代理和表现代理

  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称为无权代理。形成无权代理的原因有:①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行为人在既无授权又无法定或指定的情况下,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②行为人超越代理权;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经过本人的追认,即发生法律效力,否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中的第三人具有催告和撤销权。

  (4)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承认此行为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构成的条件:①行为人无代理权;②无权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③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合法的民事活动;④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⑤相对人须为善意。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本人应受此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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