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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1.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与其他诉讼制度相比较,行政诉讼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争议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法律利害关系人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行政诉讼就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第二,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三,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在行政诉讼中,只有在行政管理中受具体行政行为拘束或法律上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成为原告,享有起诉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只能作为被告应诉。

  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以及在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1989年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行政诉讼法的宗旨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l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宗旨主要有三方面: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规则和操作程序。它从诉讼程序上保证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而且每个审理环节都应符合法定的时间要求,在正确办案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最根本的目的,因而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最根本的任务。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许多具体规定,如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原被告的诉讼角色和诉讼地位等内容,都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任务。

  (3)维护和监督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掌握着强大的国家行政管理权力,这种权力应用得当,会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造福社会和人民;应用不当,则将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在赋予行政主体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必须对行政主体和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行政诉讼正是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审理行政案件来实现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护和监督。

  3.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有:

  (1)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这一原则表明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样才能使行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当然,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排除其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上级审判机关及其他方面的监督。

  (2)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原则表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是行政诉讼正常运作的重要前提。因为,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一方是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另一方则是被管理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如果在进入诉讼程序后仍然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行政诉讼就根本无法进行。

  坚持这一原则,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消除我国官贵民贱的封建特权思想,确定行政法治观念。

  (3)合法性审查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原则表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评判。只有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有限的司法变更权。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

  (4)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就是说,调解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审理手段和结案方式。如果行政案件可以调解结案,则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拿行政权力与相对人讨价还价,这必将削弱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但是,由于行政损害赔偿诉讼具有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性质,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以适用调解。

  此外,行政诉讼法的原则还包括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原则;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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