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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依据行政案件的性质,影响和复杂性来划分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辖区内,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的其余所有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的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以辖区为标准来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三种。

  ①一般地域管辖。这是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这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是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原告可以自主选择管辖法院;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4)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一种制度。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①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程序是,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合议庭提出意见,经院长批准后,以该法院的名义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②指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③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3.行政诉讼证明

  (1)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在承担举证责任时应遵循以下规则:第一,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第二,被告向人民法院举证的范围不仅包括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依据,还包括被诉主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法律依据,第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或者人民法院准许延期的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依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并不排除原告对法律规定的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第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第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第四,其他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原告的举证期限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变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采信

  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及诉讼当事人,为使行政诉讼顺利进行,而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行政诉讼证据进行调查、收集的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用来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应当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收集的。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能自行收集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除非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或者原告、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收集补充相关的证据。人民法院主动收集调取证据依法只能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进行:第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第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行政诉讼证据必须经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证据是行政诉讼证据的基本采信规则。根据此规则,下列证据法院将不予采信:第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第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第三,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用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四,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的在一审中没有提交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法庭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对于所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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