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30 20:28:33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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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答案:C
考点:宪法修正案
解析: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2.
答案:C
考点:人事任免
解析:A 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高院
院长和高检检察长;B 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
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D 在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有
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
3.
答案:A
解析:B:法官法第 15 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
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助 理审 判 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书记员不包括在任职回避范围内。C 审判
人员不得担任政府机关的职务。但可以选举为人大代表;D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 三 )
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
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见
不符合辞退要求
4
答案:D
解析:该条文表述的是法律原则,而不是法律规则。区分法律原则比法律规则更抽象,更模糊。但在实际考试中,二者很难区分。现在告诉大家一个便于操作的结论:一般人能否从某条文中明确而具体的得知自己的权利或义务,如果能,则是法律规则;如果不能则是法律原则。该条文设定的行为模式为“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规范性条文,一般人并不能清楚而具体的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因而表述的是法律原则,D项正确。一般而言,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属于基本权利义务,C项错误。
5.
.答案:A
解析:法的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二者都可以作为法官的裁判依据,因此D项正确;其中正式渊源主要体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法的表现形式的渊源,如法律、国际条约等;另外在我国,正式渊源还表现为习惯法或国家政策。因此B、C项正确;非正式渊源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可以构成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如惯例、政策等。国际惯例是以国际法院等机构的判例体现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习惯,国际惯例则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因此A项错误。
6.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A 是纯粹经济损失,乙丙之间是侵权关系;B 是情谊行为;C 为赠与合同;D 为恋爱关系,法律
不调整。
7.
答案:B
解析:表见代理要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电话不能作为证据。所以美羊羊的行为构成无
权代理,灰太狼可以拒绝。
8.
答案:C
解析:在赠与合同中,若为普通赠与,则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可以适用通知、出卖赠与物的
方式撤销赠与合同。所以在本题中甲可以撤销赠与,而把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因继受取得标的物
的所有权。所以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9.
答案:B
解析: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办理了预告登记,未经乙的同意,甲无权将房屋的所有权转
让给丙,但其与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故 A 选项正确。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分期付款合
同,根据《合同法》第 167 条第 1 款 规 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
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因乙未支付当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四
分之一,故甲有权解除合同。5 月 15 日甲通知乙解除合同后,预告登记所赖以存在的债权归于消灭,故
预告登记失效。之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且丁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故 B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 15 条 规 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
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
力 。”据此,虽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与丙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在丁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甲对丙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之规定,丙有权主张
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 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 B。
10.
答案:A
解析:依《合同法》第 148 条、第 147 条、第 143 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
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
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题中,出卖人虽违反合同,但并没有使买受人
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此,买受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接受货物,否则,货物灭失的风险责任在买受
人拒绝接受货物时起转由买受人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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