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 14:28:37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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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备考之行政诉讼的管辖》,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必考科目!相对于其他的部门法来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的一个难点,因为所涉及的内容相对来说距离我们的实际生活较远,有些晦涩难懂。但是这部分的知识点大多数都是以案例题的形式来考查,所以仅仅“记忆”是不够的,还要理解,要将知识点融会贯通,转化成做题的能力。今天就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与大家一起探讨研究,希望能够加深大家对于这部分知识的理解。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
我国一共有四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那么四级法院我们重点关注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级别高。被告是国务院的部门、县级以上政府。
第二类: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
第三类: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通过分析我们可知,这三类案件或者涉及到专业事项,或者涉及的被告级别较高,基层人民法院处理不了,所以就把管辖权给了中级人民法院。大家在学习的过程可将这三类管辖权作为口诀来加强自己的记忆。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主要分为两类: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原告就被告的意思是,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为什么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呢?这是为了防止原告滥诉。为了让原告的起诉在自己十分谨慎、慎重的情况下做出,为了保障诉讼活动有序、有效的进行,这才有了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原告就被告。大家要注重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来加深自己的记忆。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便利法院的审理。我们将物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例如汽车。而不动产则是不能移动,一旦移动就会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例如房子。那么对于不动产来说,自然是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更加了解其真实状况,更加便于案件的审理,故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2.经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便利原告,给了原告一个选择权,原告觉得哪里诉讼更加便捷就可以向相关的法院提起诉讼。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由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其中要说明的是,原告所在地法院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那么户籍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很好理解,什么叫做经常居住地呢?经常居住地就是离开居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治病就医的除外。
注意: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行政诉讼管辖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重点把握,将这部分知识转化为实际的做题能力,具体应用到考试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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