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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2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7、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8、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9、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正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0、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必须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1、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以及、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五、审核程序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包括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职能、编制总数、内设机构数、各级领导职数、拟设各类别各等级岗位名称与数量等内容。同时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将岗位设置方案和审核表按管理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方法步骤、时间进度、组织领导机构、竞聘办法、监督措施、岗位考核等内容。编写岗位说明书,写明岗位名称、岗位编码、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项目与岗位职责、工作数量与质量标准等;
(4)广泛听取单位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3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2)省辖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省辖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县级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县级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7、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该直属机构审核汇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结构比例、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8、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9、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1)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经省辖市或主管部门逐级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人选审核确认后,由单位聘用。
40、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管理权限申请变更,并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表》: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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