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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乡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经济法

2012-06-12 15:31:34 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 ha.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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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形成的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代表人物蒲鲁东认识到,社会现实中出现了一种传统的民法和政治法所调整不了的经济关系,迫切需要一种能够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和经济自由相结合的法律制度——经济法来解决。1865年,蒲鲁东出版了《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提出了“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蒲鲁东所指的“经济法”接近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1916年,德国学者海德曼在其《经济学字典》中使用了经济法概念,并将经济法界定为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这就从深层次上解释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1919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煤炭经济法》因此,德国被喻为“经济法之母国”。

  随着国家越来越多地利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经济,经济法作为国家参与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法律形式,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确认,并且逐渐地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较晚,正式提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在保持必要的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功能,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这为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科学研究提供了客观依据。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调整国家在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以下经济关系:①市场管理关系。即为提高教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适当管理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②宏观调控关系。即国家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从宏观层面通过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合理调节、控制各地区、各部门、各行各业的资源配置、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以及产业结构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③经济监督关系。即国家及授权部门或法定授权部门对市场经济运行的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监督关系体现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2.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本质的外在表现,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综合调整性

  经济法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综合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这种综合调整性表现在经济法通过众多的、具体的经济法律规范分别调整着各类经济关系,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全断综合的调整。此外,经济法调整方法主要是经济方法,但也兼用行政、刑事方法等,既有直接强制性调整,也有间接的疏导调整。

  (2)其有直接的经济性

  经济性是指经济法与经济联系更为密切、直接。经济法产生于经济基础,并服务于经济基础,运用法律手段,直接地把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关系与经济秩序固定化,以实现与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

  (3)具有明确的指导性

  经济法主要通过经济法规所具有的限制与促进两种功能、奖励与惩处两种后果表现出来。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任务与经济形势的需要,制定出限制与促进相呼应、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各种经济法律,以引导各项经济活动走上正确发展的轨道。

  (4)具有社会责任本位性

  经济法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依据。它以社会为本位,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的根本目标和主要价值取向是维护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促进社会经济总体结构运行协调、稳定发展,这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

  (5)实体性与程序性相结合

  实体性是指经济法对各个经济法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明确经济法主体应该做什么,禁止作什么。程序性是指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序,对行使经济权利和履行经济义务以及对经济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都作出了规定。

  3.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由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所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在一个经济法律关系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其中权利享受者称为权利主体,义务承担者称为义务主体。一般而言,各方主体既享有经济权利,又承担经济义务,具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双重身份。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①国家。国家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它是社会主义国有财产的所有者,当然具有主体资格。但国家的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代表国家的机关、单位以法人的资格进行的,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国家才以全体的资格直接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

  ②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经济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中,对其他经济法律关系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它决定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任务。在国家机关中,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③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包括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社会组织中,经济组织是广泛、普遍的经济主体。在经济组织中,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法人特别是企业法人成为经济法的主要主体之一。另外,社会组织中的内部组织也可以成为某些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个人。公民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生产经营者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主体,如个体户、农村承包户等;另一种是以非生产经营者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主体,如纳税。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表现为;有形财产(如物,货币等)、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本质和基础,是联结经济法主体与客体的根本纽带,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二、企业法律制度

  1.国有企业法

  (1)国有企业法的概念

  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它是指资产属于国冢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组织。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主体。其基本特征有三:①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要资产来源,其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②国有企业在经济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在市场经济中必须具备独立主体的资格;③国有企业在法律上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是依法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经济主体。

  国有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有企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企业的内部关系和企业的外部关系。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是我国建国以来制定和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基本法。国务院于1992年7月23日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它的颁布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国有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国有企业的设立是指开办、筹建国有企业,使之依照法定程序经批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依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设立的条件有:①产品为社会所需要;②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备条件;③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④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⑤有自己的组织机构;⑥有明确的经营范围;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企业的设立必须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报请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国有企业的变更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和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①转产。《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5条规定,企业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没有市场销路,可以主动实行转产,这是调整产品的积极措施。②停业整顿。《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的,可以申请自行停产整顿。③合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企业兼并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④分立。指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国有企业的终止是指国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消失。《国有企业法》规定了企业终止的原因有四种:①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②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③依法宣告破产;④其他原因。企业终止时要进行清算。被解散、撤销的企业,应当由政府机关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被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由法院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通过清算,查清企业财产、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企业清算后,应持清理债权债务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企业的权利是国有企业依企业法规定,具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关于国有企业权利的内容,《国有企业法》和《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具体规定,主要有:生产经营决定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定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人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归纳起来,国有企业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人、财、物和产、供、销两大类六个方面。

  同有企业的义务就是企业具有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国有企业的义务具有三个方面:①对国家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保障国有资产增值。②对社会的义务。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③对职工的义务。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

  (4)国有企业内部关系的法律调整

  我国法律对国有企业内部关系的调整,具体表现为对厂长、职工代表大会等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规范性调整。

  厂长(经理)负责制是厂长(经理)对国有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各项工作负有全面责任。企业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二是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发挥它的职能和作用,对于增强企业活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的基层党组织,在企业中处于政治领导的核心地位,其中心任务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实行保证监督,这是企业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能。

  2.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①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法定性。企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在法律形式上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公司是企业的形式,而且是依公司法所规定设立。我国公司就是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成立的。

  ②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法人性。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是因为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且财产属于公司组织所有,不属于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具有严密的组织管理机构,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公司是依市场机制和原则,参与市场竞争,为社会创造财富,同时也实现其自身的经济效益。

  ④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自组成的,具有集合性。公司是由多数股东集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公司一般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出资后。占有公司股权,并根据股权比例行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具有明显的集合性。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等活动以及调整公司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特殊的性质:,公司法是组织法。它规定公司内、外部各种法律关系,以及公司如何设立,这些属于公司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第二,公司法是活动法。从内容来看,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设立、运营、变更、解散等一系列公司活动的法律规范。第三,公司法是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国内法。虽然说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公司法,但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公司的名称和叫法都有不同规定,但就其实质和责任都具有共性。第四,公司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结合。公司法规定的内容既有实体方面的规定(如公司设置的条件),又有程序方面的规定(如公司设置的程序规定)。当然公司法以实体法内容为主,程序法的内容是第二位的。

  (2)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世界公司种类中是适用广泛的一种商事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①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股东出资而建立起来的法人组织,股东对公司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对公司的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②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公司法》规定为2~50人。③公司的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证书是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④股东出资转让的严格限制性。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的特点,决定了出资转让的严格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⑤公司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属于中、小规模的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其在组织上与经营上具有封闭性或非公开性。如没立程序不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

  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

  ①合法的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为2人以I-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设立。

  ②股东出资必须符合低限额。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规定的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与活动必备的法定文件,各国公司法都强制性规定公司必须具备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的内容也有明确规定。

  ④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必须标有“有限责任”的字样。

  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股东出资应存入银行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依法提交申请及有关法律文件。公司登记机关收到这些文件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即可成立,从而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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