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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乡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经济法(7)

2012-06-12 15:31:34 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 ha.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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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法概述

  广泛意义上的产品,是指存在于自然之外的一切经过人类劳动,使之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本身所具有符合人们需要的特征和性能的综合状况。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02《质量——术语》,对质量的定义为:“产品和服务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合”。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关系是指国家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产品质量责任关系是指消费者在产品的购买、使用中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责任义务、检查和监督等关系。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上述所称的产品范围,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产品质量的监督体制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制度、办法和措施的总称,是国家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的监督体制,即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具体规定如下:①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③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3)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①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②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我国常见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主要有方圆标志、长城标志等。国际上常见的产品质量标志有纯羊毛标志等。

  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品。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

  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国家可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③消费者及消费者协会的监督检查制度。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消费者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行政执法的强制措施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6)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应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包装及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特殊产品其标识、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普通产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根据需要表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生产者的禁止性义务包括: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主要有:

  ①进货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②保持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进货后应对保持产品质量负责,以防止产品变质、腐烂,丧失或降低使用性能。产生危害人身、财产的瑕疵等。

  ③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表示的要求,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④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7)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先行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触犯刑法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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