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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乡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行政诉讼法(4)

2012-06-12 15:33:46 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 ha.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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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起诉、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行政诉讼当事人和行政诉讼代理人。

  1.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任何诉讼阶段都不可缺少。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除原、被告外,还包括第三人。

  (1)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保护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原告包括:认为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依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此外,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2)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告;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共同被告;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主体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主体为被告;行政主体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主体为被告;行政主体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该行政主体为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被告;行政主体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行政主体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行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主体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的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原告或被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总称为共同诉讼人。其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是普通的共同诉讼,普通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普通共同诉讼人。

  (4)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实践及其有关法律规定,第三人主要有以下情形;行政主体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主体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行政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非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行政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按照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行政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类:

  ①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法定代理为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被视为当事人的行为。

  ②指定代理人。是指基于法院指定而享有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③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委托人的诉讼行为,对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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