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名称权
2012-07-17 17:31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名称权
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的组合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以及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项人格权。
名称权-内容
(1)依法决定自己的名称
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企业
申请登记时,企业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准予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由市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冠以市名、县名的企业名称,在市、县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在省、自治区一级或在全国范围内的均按此原则办理。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前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商业企业的牌匾可以不冠地名)。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此外,除全国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
(2)在经营活动中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
他人无权干涉,但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名称,不得假冒、盗用其他企业的名称。
(3)依法改变自已的名称。
但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法人变更名称的,还必须进行公告,否则造成他人损失应予赔偿。(4)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具有较高信誉的企业法人,其名称本身就构成一种财产利益。因此企业法人有权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有偿转让自己的名称,但转让后,企业不得再使用已转让的名称。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受民法等法律的保护。当他人侵犯自己的名称权时,有权向法院请求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