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夫妻人身关系
2012-07-20 18:51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夫妻人身关系
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与夫妻财产关系构成夫妻关系的全部内容。西方学者常以立法主义的不同来说明夫妻法律地位的变迁,并把立法主义分为两类:①夫妻一体主义。即法律视夫妻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不承认夫妻双方各有独立的人格。②夫妻别体主义。即法律视夫妻为婚姻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各自的人格具有独立性。
内容分类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夫妻姓名权
姓名权在夫妻关系中,是夫妻各方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重要标志。夫妻的姓氏问题,被认为是婚姻效力的内容之一。
我国封建社会,妇女备受歧视和压迫,人身依附性很强,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多为男娶女嫁,女子婚后即加入夫家宗室,姓名上必须冠以夫姓,夫姓后仅允许保留娘家姓,不得保留自己名字。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均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14条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父母协商确定子女姓名,并不妨碍子女成年后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们正常生活、劳动、学习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