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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共有的概念及特征,河南政法干警考试资料,民法资料,民法大纲,政法干警民法大纲,河南华图网,河南人事考试网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称为共有人,其财产所有权又可称为共有权,共有权的客体称为共有财产。

  共有和公有不同。“公有”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二是指一种财产形式。共有可以是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是个人或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就公有来说,其与共有在法律性质上也是不同的,这表现在:第一,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为国家或集体组织。全民公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公有的财产则属于某一个集体组织所有。第二,公有财产是脱离个人的存在,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而在共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自然人相互的共有关系中,财产往往并没有脱离共有人而存在。共有财产在归属上为共有人所有,是共有人的财产。所以,单个自然人退出或加入公有组织并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但是,个人退出或加入共有组织(如合伙),必然会对共有财产发生影响。

  《民法通则》第78 条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是我国现行法中两种基本的共有形式。《物权法》第93 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共有的特征

  共有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即由各个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拥有所有权。这是共有关系同其他财产所有权关系的重要区别,而其他财产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则是单一的公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财产在性质上是统一的。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 人的所有权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是把共有财产分割为不同的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行使所有权。

  3.共有的内容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到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例如,依照法律规定,按份共有关系中的按份共有人若出售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所出售的份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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