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30 16:12:01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网 //ha.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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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述题
44. [参考答案] 债的法律特征包括: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即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即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五、案例分析题
45. [参考答案]
(1)乙的质权不成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甲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是甲并未将汽车交付给乙,因此,甲乙之间的质权并没有有效成立。
(2)丙的质权有效成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可知,甲将该汽车又质押给丙,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符合质权成立的要件,且甲丙之间已完成了交付,因此,丙的质权有效成立。
(3)丙违反了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甲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质押财产的义务。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丙违反了在占有质物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的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质押财产的义务。
46. [参考答案]
(1)杜守才的遗产包括私房1间和存款12万元。因为私房2间、存款24万元属于杜守才夫妇的共有财产,因夫妻双方对各方财产没有其他协议,因此杜守才的财产为共有财产的一半。
《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杜守才夫妇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各占一半,即杜守才的遗产有1间私房和12万元存款。
(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可知,刘艳萍和杜萍有权参与继承,杜守智无权参与继承。
(3)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可知,杜强的儿子杜小强有权参与杜守才的遗产分割。
因此,杜守才的遗产应当一分为三,分别由妻子刘艳萍、女儿杜萍和孙子杜小强继承,三人继承的财产均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1间私房的处理,根据《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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