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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的规章制度

2012-11-24 13:56:55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未知

  【导读】华图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同步未知发布: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的规章制度,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交流群汇总】 ,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南华图微信公众号(hnhuatu) 。

  目前我国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实行的是“一职双考”模式。在该模式下,考生须同时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才能担任法官或检察官。该模式并不科学,在运行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招录机制不甚科学,与司法考试衔接不畅,招录规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建立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一职单考”,对我国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进行重构,是解决问题的佳选择和根本出路。现阶段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招录工作承载着缓解法院案件压力、加速新老交替、醇化司法队伍、缓解就业压力之四大历史使命,故应大幅增加司法人才招录规模,大胆推行“113”计划。重构后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分为报名并填报志愿,考试,公布考试成绩及分数线、确定各省参加实务技能培训的人员,进行委托培养,分配学员等若干运行流程,并须建立若干配套措施以确保其顺利实施。
  关键字:法官招录;司法考试;一职双考;委托培养
  《公务员法》施行以来,我国各地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坚持“凡进必考”,彻底终结了过去法、检系统进人的混乱局面,基本实现了人才选拔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然而,目前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机制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如招录机制不甚科学,与司法考试衔接不畅,招录规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要构建一个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司法自身规律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
  一、我国现行“一职双考”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模式及其产生背景
  我国现行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实行的是“一职双考”模式。所谓“一职双考”,就是指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不仅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且要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任职模式。与“一职双考”相对应的是“一职单考”。所谓“一职单考”,就是指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无需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任职模式。
  (一)《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选拔实行“一职单考”模式
  关于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是否必须参加公务员考试才能取得公务员资格的问题,早在《公务员法》制定时就曾引起激烈的争论。根据《公务员法(一审稿)》第十五条,要想担任法官和检察官,除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外,还必须同时通过公务员考试。但是此条规定在一审审议中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录用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实行两次考试。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考试内容不同,作用也不同,公务员考试必不可少。法律委员会经对以上两种意见反复研究后认为,从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1]。据此,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开选拔。”按照《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国家可以直接从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中选拔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而不要求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这意味着我国在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选拔制度上采取的是“一职单考”模式。
  (二)资格性司法考试制度下“一职双考”的必然性
  尽管《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我国在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选拔制度上采取 “一职单考”模式,但由于目前我国司法考试的性质为资格性考试,从而使得“一职单考”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资格性考试本身不具有选拔功能,国家要从司法考试通过人员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就必须要另外建立一种机制把众多的司法考试通过人员配置到具体的、特定的司法机关中去。比如,当某个司法机关有数倍于其招录计划的报名人数,且所有报名人员均通过司法考试时,招录组织单位就必须订立一个考核标准来决定谁有资格留下来。关于考核标准的制定,有以下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是以司法考试分数作为考核标准,因为司法考试分数是一个人法律素质高低的有力、权威证明。但现实问题是,由于试题难度不同,不同年份的司法考试成绩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以司法考试分数作为考核标准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方案二是以公务员考试成绩作为考核标准。既然司法考试成绩并不适合作为考核标准,那只好另外组织一场考试了。这场另外组织的考试就是现在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招录考试。这就是目前法、检系统公务员考试的产生背景。
  二、我国现行“一职双考”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模式运行现状及其反思
  有人认为,“一职双考”可更全面地考察应试者的综合素质,相比“一职单考”制度而言更科学。笔者反对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一职双考”制度是相当不科学的人才选拔制度。具体理由如下:
  (一)现行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招录考试照搬普通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考试模式,无法确保真正具备较高法学素养的人被招录到司法机关
  其一,笔试科目中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科目考试与法官审理案件所需的知识和能力关联度极小,这两门科目的加入毫无疑问会稀释法律知识测试在考试结果中所占的比例,可能将真正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拒之门外。
  其二,法律专业知识考试试卷总分只有100分,考试时间仅有2个小时,试卷容量十分有限,仅能考察出应试者对极少一部分核心法条的理解记忆能力和对极少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常识的掌握情况,无法像司法考试那样全面地考察出应试者必须具备的法律素质。另外,法律专业知识考试在命题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上也无法与司法考试同日而语。
  其三,我国公务员考试中的面试为结构化面试,这种结构化面试有固定的套路,考生很容易经短期突击训练而取得重大突破,难以考察出考生是否真正具备上述能力。同时,面试成绩在考生总成绩中所占比重过高(一般占到总成绩的50%),这在实际操作中极易诱发腐败,产生暗箱操作等不公正现象。
  (二)“一职双考”制度下“扎堆”报考现象非常严重且无法避免
  在“一职双考”制度下,报考注定会出现冰火两重天现象:一边是一些条件较差的基层司法机关根本吸引不来司法考试通过人员前来报名;一边是大量司考通过人员“扎堆”报考大城市司法机关或别的司法机关(基层以上司法机关),使得这些招录单位人满为患,不断曝出天量的报考人数和报考比例。比如,2008年河南省法院系统面向全国公开招录784名公务员,其中河南省高院招录20人,报考比例达到36:1;郑州中院招录22人,报考比例约17:1[2];而同样是要求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郑州市惠济区法院、郑州市上街区法院和六家郊县(市)基层法院报考人数竟然达不到3:1的开考比例要求[3],经统一调剂后仍有部分法院因报考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不得不减少了招录名额。郑州市各郊县基层法院在工作环境、发展前景、工资待遇等各方面都处于河南省基层法院前列,这些地区尚且吸引不来达到开考比例的司法考试通过人员前来报考,司法通过人员的“扎堆”报考现象之严重由此可见一斑。
  由于司法考试通过人员可以选择的余地比较大,他们永远有一个不错的退守阵地——去做律师,所以他们中的大多数只对大城市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司法机关感兴趣。这种现状在短期内将无法改变,因为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巨大发展差异决定了不同地区司法机关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不仅体现在工作环境和发展潜力上,也体现在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上。因此司法考试通过人员不选择经济欠发达地区也是在权衡各方面利弊后作出的理性选择。中国的现实国情再加上“一职双考”这一不合理的模式设计客观上造成了司法考试通过人员“扎堆”报考大城市司法机关或别的司法机关的现象不可避免。
  (三)“一职双考”模式使司法考试面临很大“放水”压力
  在“一职双考”模式下,大多数基层司法机关由于吸引不来足够的司法考试通过人员前来报名,不得不降低报名门槛:从“不必通过司法考试”降到“不必是全日制本科”,个别地区甚至降到“大专文凭也可报考”。结果可想而知,新招录的人员绝大数都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比如,2004年黑龙江省法院系统220名新进人员中,有司法资格的只有5人,占新进总数的2.3%[4];云南省法院系统招录的公务员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分别为2005年8%、2006年占6.8%、2007年占 10.7%[5]。毫无疑问,在通过司法考试之前,这些新进人员并不会安心工作,他们会把工作撇在一边,一门心思地备战司考(相当一部分人可能需耗费数年时间备考)。为了让这些人早点通过司考以缓解日趋严重的案件压力,国家不得不大幅提高司法考试的通关率和通过人数,甚至不惜为此煞费心机对卷四分数进行微调[6],网友将其称之为司法考试“放水”[7],司法考试“放水”现象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表现得尤为明显[8]。这无疑变相降低了法官、检察官的准入门槛,为以后的案件质量埋下巨大隐患。
  三、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模式之重构:建立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一职单考”
  建立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一职单考”,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途径。所谓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是指国家可以直接从中选拔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而无需公务员考试予以辅助的考试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仿照韩国的司法官培养模式对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进行重构,由国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名高校建立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基地,将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送进这些基地进行为期2年的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成绩比较的学员有资格成为法官、检察官,国家根据其成绩和个人志愿将其分配至各基层司法机关工作。未被司法机关录用的学员可以去做律师。
  建立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一职单考”,其制度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法治成熟国家无不对司法官实行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单独录用制度,而其录用制度的核心考察标准无一例外的是应试者法律素养的高低。以法律素质的高低而非别的什么与法律关联性不大的知识作为选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核心标准,可保障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队伍,实现司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在中国,目前还没有什么考试能比司法考试更全面、更科学地考察一个人的法律素质。一旦国家将司考由资格性考试转变为选拔性考试,法律素质的高低就成为司法机关录用法官、检察官的惟一标准。这样的制度设计无疑是科学的。
  其二,司法考试成为选拔性考试后可根本改变经济欠发达地区招录不到司考通过人员的现状。司考成为选拔性考试后,国家可以根据考生的志愿和分数将其配置到不同地区的基层司法机关,并用足用活调剂手段,确保每个招录单位均能完成招录计划。如此一来,可保障所有招录单位招录到的人员一律是司考过关人员,从根本上缓解中西部地区法官断档问题。
  其三,可逐步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法律素质,醇化法官队伍,为以后实现法官员额制和法官精英化奠定基础;
  其四,可缓解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改变法学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其五,可根本解除司法考试面临的“放水”压力,保障司法考试的权威性、科学性和纯洁性。
  四、“一职单考”模式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招录规模探讨
  (一)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招录工作承载着四大历史任务
  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招录工作承载着四大历史任务。由于篇幅原因,笔者以法院系统为例对这四大历史任务进行详细阐述。
  任务之一:缓解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近年来,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非常突出。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0711275件,审结、执结9839358件,同比分别上升10.91%和11.17%。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案件数是1978年的19.5倍[9]。个别地区的情况更为严峻:江苏省法院系统2008年案件同比增长25.90%,比2004年增长了62.64%,全省一线审判人员人均结案达117.49件,同比增加29.34件,是2004年的1.81倍[10];深圳市宝安区法院2008年全院108名法官办结了48478件案件,人均一年结案超过400件,被媒体称为“忙的基层法院”[11]。法院案多人少,除与近年来案件大幅增加有关外,法院人才流失严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据媒体报道,近年来,我国共流失法官1.6万人,其中多数是从西部地区流失的[12]。
  从缓和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考虑,我国法院招录人员的规模应当与法院系统案件的增长比例和人员的流失比例相适应,如果按照2008年受理案件同比上升10%的比例招录工作人员,则我国法院系统应当按照现有人员10%的比例确定每年的招录规模,如果再考虑到法院人才流失严重的因素,招录规模还应当更大一些。
  任务之二:缓解法官断档压力,储备法院后备人才。目前,我国大多数法院,尤其是中西部基层法院法官年龄结构十分不合理,法官老龄化现象十分严重,法官断档问题十分突出。中西部大多数法院法官年龄集中在40岁至50岁之间,35岁至40岁之间的法官比例较少,35岁以下的法官严重不足甚至出现断层[13]。据笔者估计,即将到来的2010年至2030年间是我国法院干警,尤其是法官的退休高峰期。按照现有的公务员退休政策,现有法院干警的三分之二即大约20万人,现有法官的四分之三,即将近15万人将会在未来的20年内退出法院队伍。今后二十年间平均每年大约将会有1万名法院干警,其中包括7500名法官退休。由于法官的培养周期相对较长,如果不未雨绸缪,从现在就开始储备法院后备人才,法院系统必将很快面临无人可用的窘境。因此,在今后相当长一断时期内,即使完全不考虑案件增长的压力,我国法院系统平均每年至少也要招录7500名法官才能保持住法官队伍总人数的基本平衡,如果再考虑到案件增长的压力(当然这是必须要考虑的),这个数字肯定还要大幅增加。
  任务之三:适时启动法官队伍的优胜劣汰机制,提高队伍的整体法律素质。法院公正司法的核心保障是拥有一支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良好人格修养,高尚职业操守,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队伍,其中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显然又是成为法官的重要、核心的要素。而目前我国法官队伍中近半数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法律理论功底非常薄弱,他们往往是靠经验、政策和领导的指示而非依据法律规定办案。这是我国司法系统权威不高,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如果按照法官正常新陈代谢的速度,让这批没有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法官以正常退休的方式自然地退出历史舞台,保守估计也需要20年时间,这将严重影响我国法官队伍职业化、精英化建设进程。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采取行动加速这批法官退出历史舞台的步伐。当然,目前囿于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短期内还无法实现法官队伍的新老交替。但我们可以通过坚持一断时期的大规模招录,来培养、储备一大批高素质的、经过正规法学训练和法律实务技能培养的年轻法官。待到这批“新法官”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主力,能够独立担当历史重任时,我们再对整个法官队伍进行一次适度的规整,让那些不具备系统法律知识的“老法官”们提前退休或从事审判辅助岗位,从而完成整个法官队伍的新老交替。
  任务之四:缓解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共有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 22万多人,法学硕士在校生达6万多人,法学博士在校学生人数8500余人[14]。根据以上数据,我国现有各类法学在校大学生将近60万人,平均以后每年毕业约17万人,其中法学专科生7.3万人、本科生7.5万人、硕士生2万人,博士生3000人。另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校11个一级学科就业率调查报告中显示,从2002年到2005年,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连续4年排名倒数。2006年,团中央学校部、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联合进行的一项应届毕业生就业调查中,法学专业以37.85%的就业率排在末尾[15]。
  我国每年毕业如此多的法学专业大学生,且他们中的大多数都面临毕业即失业的困境,这不仅是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给社会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法学专业大学生的主要培养目标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国家既然招收并培养了这么多的法学类大学生,就应当尽可能地为他们施展才干提供机会、搭建平台。就法院、检察院自身情况来讲,目前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人才流失、人才断层现象非常严重,队伍老龄化趋势正在加剧,法官、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十分低下,也十分有必要通过大规模地招录新生力量来补充新鲜血液,缓解案件压力,加快新老交替,醇化司法队伍。从这个角度讲,法院、检察院大规模招录人员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一种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遗憾的是,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在确定法、检系统的人员招录规模时眼光还不够长远,仅仅看到招录工作所具有的缓解法院案件压力的作用,还没有意识到招录工作还承载着加速新老交替,醇化司法队伍,缓解就业压力的历史使命。
  (二)建议现阶段司法人才招录推行“113”计划
  综合考虑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招录工作所承载的四大历史任务,结合中国国情,笔者认为,现阶段以每年招录1万名法官、1万名检察官为宜。考虑到目前我国还有相当数量的县城没有律师[16],律师招录人数以每年3万人为宜。笔者将其称之为“113”计划。
  关于法、检系统招录名额的具体分配,笔者仍以法院系统为例进行说明。2008年4月全国共有法官189413名,其中基层法院大约有15万名法官[17]。每年招录1万名法官,相当于基层法院现有法官总数的6.7%。可按各基层法院现有法官数量的6.7%为其分配招录名额。个别人少案多矛盾特别突出的法院可适当多分,但多不应超过现有法官数量的10%;个别法官人数比较充足的法院可适当少分,但不应低于现有法官数量的4%。具体名额由各省高院会同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录名额确定后,应当向全社会公布。
  需说明的是,由于建立司法官遴选制度已成共识,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地级市以上检察院不通过司法考试招录司法官,而应通过遴选制度从下级司法机关遴选。
  五、“一职单考”模式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的运行流程——兼论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之构建
  (一)报名、填报志愿
  1.报名条件。关于今后的司法人员管理改革,我的初步设想是,要全面实施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统称司法助理官。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助理官资格考试作为司法考试的前置性考试,本科以上学历法学专业大学生毕业后可参加司法助理官资格考试,国家按考试成绩和个人志愿将考试合格者分配至全国各基层法院或检察院从事法官助理或检察官助理工作,未被分配的考试合格者可以选择做律师助理。从事司法助理官工作满5年者可以报考司法考试,国家按考试成绩和个人志愿将考试合格者分配至全国各基层法院或检察院从事法官或检察官工作,未被分配的考试合格者可以选择做律师。每名司法助理官终生只有3次参加司法考试的机会,3次考试均未成功者终身不得报考,丧失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机会。
  但由于目前中国的司法助理官制度尚未实施,要求司法考试报考人员全部具备司法助理官资格根本不现实。我的设想是分步实施,在2015年之前,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限定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专业毕业生(司法助理官资格考试及司法助理官大规模招录工作同步实施,法、检、律三家每年招录约10万名司法助理官);到2015年之后,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严格限定为:拥有司法助理官资格并从事司法助理官工作满5年。
  2.志愿填报。此时填报志愿是为了确定考生考试合格后参加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的地域,填报志愿在报名时进行。考生需填报自己意愿去担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每个考生可填报两个志愿。
  (二)考试
  改革后的司法考试难度与现在相当或稍难。考试内容应更加注重对理论知识的考察,主观题(案例分析、论述、法律文书写作)与客观题(选择题)应当各占一半分值。
  (三)公布考试成绩及分数线,确定各省参加实务技能培训的人员
  公布考生成绩的同时,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合格分数线和全国控制性合格分数线。
  全国控制性合格分数线的确定方式为:将全国计划招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人数(共5万人)的1.2倍即6万人确定为考试合格人数,以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在第6万位的考生的成绩作为全国的控制性合格分数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合格分数线确定方式为:假如某省计划招录法官、检察官、律师分别为1千人、1千人、3千人,共计5千人,则应按计划招录人数的1.2倍即6千人确定考试合格人数。对所有志愿报考该省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名,排在第6千位的考生成绩即为该省的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以上考生获得在该省参加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的资格。但假如按此方法划出的该省合格分数线低于全国的控制性合格分数线,则应以全国控制性合格分数线作为该省的合格分数线。
  对于个别生源不足的省份(即一、二志愿合格分数线以上考生人数达不到计划招录人数1.2倍的省份),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全国所有已达到国家控制合格分数线但未被录取的考生填报二次志愿,进行调剂录取。调剂不限次数,直至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完成计划招录任务为止。
  (四)进行委托培养
  各省的司法考试合格人员要在该省参加为期2年的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才能获得成为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的资格。为了保障培训效果,必须有一部分学员要在培训中被淘汰。笔者认为淘汰率以6:1为宜,即全国6万司考通过人员中将会有1万人在培训中被淘汰。
  1.委托培训基地的选择。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官在职培训机构(主要指各级法官学院)的培训力量还比较薄弱,师资力量也十分有限,而且还要承担在职法官的培训任务,难以完成如此超大规模的培训任务。因此笔者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2至5所在本省法学教育水平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校作为本省学员的委托培训基地。
  2.学员的专业选择。俗话讲,“术业有专攻”。为切实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专业化水平,培养精英型、学者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员实行专业化培养十分必要。笔者的设想是,暂时设置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4个培训专业,并根据将来的案件数量和人才需求情况设定各专业学员的比例。四个专业具体人员的确定应当在学员自愿选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剂,直至达到预想的比例。
  3.学习内容的确定。根据学员所选专业的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期间二年,分为四个学期。学期主要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与法官审理案件密切相关的非法律专业知识,主要由培训基地所在学校的法学教授担任主讲。第二、三学期主要学习学员所选报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法学理论知识由法学教授主讲,法律实务知识由从全省法院选拔出的裁判研究官(裁判研究官制度的具体构想详见本文后一部分)担任专职培训教师以案例教学的方式讲授。第四学期主要对学员进行庭审实务操作技能专题培训,采取模拟法庭、庭审观摩、分组讨论、法院实习等方式进行,由裁判研究官承担主要培训任务。
  4.学员的成绩考核。国家制定法律实务技能委托培训考试办法,对学员参训期间的各科考试成绩进行科学评定。每门培训科目在培训结束时均要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每科确定80%左右的合格率。不合格的学员在两年培训期结束时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通关率仍控制在80%左右。培训结束时有两门以上培训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学员,确定为培训不合格,不得参加毕业分配。不合格学员应控制在所有参训学员的六分之一左右。
  学员总成绩的计算公式如下:
  学员总成绩=司法考试成绩*30%+培训成绩*70%
  其中培训成绩、司法考试成绩均折合成百分制计算。
  培训成绩=培训期间各科成绩之和/学分之和
  培训单科成绩=该科考试成绩(均为百分制)*该科学分
  (五)分配至基层法院、检察院
  1.分配资格取得。并非所有的培训合格学员都有机会成为初任法官或初任检察官,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终拿到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中,只有总成绩排名在前60%的学员才有资格参加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选拔。当然,有资格参加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的学员也可以放弃该资格而选择去做律师。
  2.分配流程。首先由具有参选资格的学员填报志愿,学员可以自由选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一家基层法院或基层检察院,每个学员有两个志愿可供选择,学员还应填报是否同意调剂。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各学员的志愿、学员的总成绩、各基层法院的招录计划确定考生的终工作单位。对未完成招录计划的单位,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所有具有参选资格但未被录取的学员填报二次志愿,并按照前述录取原则进行录取,直至所有单位的招录计划全部完成。终未被法院、检察院录用的学员,可以去做律师。
  学员一旦被基层司法机关录用,即不得放弃录用资格,否则,应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司法考试,同时国家还会将其违约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3.学费负担。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由国家财政承担二分之一,学员个人承担二分之一。学习期间国家发放生活补贴。如果学员毕业被录用为法官、检察官的,国家退还学员所缴学费,未被录取为法官、检察官的,不予退还。但从事律师职业的学员自愿到县级以下行政区域执业的,国家退还其所缴学费。这样可以鼓励更多年轻律师到基层执业,有利于改变我国律师分布不均衡的现状。
  六、“一职单考”模式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顺利运行的若干配套措施
  1.建立裁判研究官制度。所谓裁判研究官,按照笔者的设计,是各级人民法院从精通审判业务,具有一定审判实践经验和法学理论功底,并具备一定调查研究能力的法官中选拔出的专门从事裁判研究的人员。裁判研究官对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通过业务培训的方式向本院法官反馈研究成果。裁判研究官是委托培训基地专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教师的佳来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选拔本地区的裁判研究官担任委托培训基地的专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教师。
  2.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福利和待遇,落实职业保障,提升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吸引力,以免毕业分配时出现大部分学员不愿去作法官、检察官的尴尬现象。
  3.为去中西部司法机关工作的学员发放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以提高中西部地区基层法官、检察官的岗位吸引力。
  4.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毕业后从事律师职业的学员到县级以下律师事务所执业,并鼓励他们在时机成熟时建立新的律所,以逐渐淘汰目前数量庞大但法律素质低下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
 

  以上是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的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规章制度快讯信息敬请关注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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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选拔规章制度 (编辑:河南华图教师招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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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黄河路交卫生路向北三叉口东50米路北华图教育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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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黄河路交卫生路向北三叉口东50米路北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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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西工区建业凯旋广场东侧商务楼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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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金穗大道星海假日王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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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解放路与统一街交叉口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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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路工业路交叉口西北角向北100米路西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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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金明广场北200米路西全季酒店三楼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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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文明路与雪松路交叉口一楼门面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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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建设路与六峰路交叉口向北20米,美居商务酒店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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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与魏文路交叉口东北角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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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中华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北50米路东—万达写字楼1307-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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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开州中路与政和路交叉口向东濮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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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中兴路与和平路步行街交叉口基泰大厦8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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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太极景润(太极广场)焦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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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与宇航路交叉口市一高对面往南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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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大庆路北段腾龙名都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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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交通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老桥北)兰乔圣菲南门东10米华图教育一楼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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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水大街与文昌路交叉口(鸿运楼)西北角教育书店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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