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014-08-09 13:50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网备考:2014河南政法干警辅导 专题:2014河南政法干警专题 课程 :2014河南政法干警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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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概念(预测题)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二物权的特征:(预测题)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1、 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2、 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内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主物权与从物权
5、物权的续存是否有期限――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6、 物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是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立。(预测题)
1、排他效力。是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预防妨碍请求权
第四节: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的总称。包括以下方面:
1、物权的发生。 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第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意思主义。 2、形式主义。3、折衷主义。(我国)
第三物权变动的要件:物权变动须有当事人的合意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的特殊生效要件。
1、登记。
2、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变、是指示交付)
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抛弃 混同 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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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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