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2 17:45:59 河南教师招聘网 //ha.huatu.com/jiaoshi/ 文章来源:洛宁人力资源网
洛宁县合同制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人才兴宁”发展战略,积极推进教育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合同制教师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合同制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洛宁县 “人才兴宁”实施计划》等精神,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财政予以经费保障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学前教育学校。
第二条 合同制教师是指以公开招聘方式招录,以签订劳动合同为用人依据,由县财政保障工资福利、在我县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学前教育学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合同制教师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 有教育教学能力,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四) 具有招聘学科及职位相应层次的学历和教师资格证。
第四条 合同制教师聘用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合同制教师聘用程序:
(一) 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提出招聘教师计划,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请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二) 招聘一般通过面试、试讲、体检和考察等程序进行。确定的招聘人员,在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人员的聘用:由用人单位(学校)与聘用的合同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工资福利待遇及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条款。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使用;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考核合格,续签劳动合同。
第六条 合同制教师由县教育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学校)负责具体管理。
第七条 合同制教师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合同制教师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县教育部门、用人单位(学校)及其它相关单位为合同制教师履行职责提供如下保障: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提供经费保障,经费由县财政全额预算,列入县教育经费支出。学习培训费用按合同制教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
(四)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五)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合同制教师的职称评聘,按现行政策,委托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学校)对合同制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职级晋升、职称评审、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合同制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合同制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绩效工资、降低岗位职级、待岗培训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五)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礼品礼金的;
(六)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七)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八)不按时上课,迟到或早退,不遵守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九)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及在考评中不合格的;
(十)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法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合同制教师的人事档案由县教育局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制教师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条款中的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制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与经费拨付
(一)招聘的合同制教师属“985”、“211”院校本科毕业生的,与学校签订书面合同(不少于3年)后,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1万元;硕士、博士研究生与学校签订书面合同(不少于3年)后,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生活补贴。
(二)合同制教师个人工资包括个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合同制教师补贴。个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及调整参照在编在岗同职级岗位的教师执行。为稳定合同制教师队伍,增设合同制教师补贴,合同制教师补贴按照个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总额31%的数额标准补贴给个人。
(三)用人单位(学校)负责为合同制教师建立个人工资账户、社会保险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人单位(学校)负责将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直接从合同制教师个人工资中扣除,连同单位所缴部分分别为合同制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
(四)合同制教师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缴纳基数参照教育系统在编在岗教师同职级人员标准执行,并随社会保险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以个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为基数按在编在职教师相同比例缴纳。
(五)经费拨付:合同制教师的岗位经费,在岗位聘用人数核准后,由县财政局足额拨付给用人单位(学校)。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洛宁县人社局和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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