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6 16:15:21 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 ha.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河南省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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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办理 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大厅证件管理员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
当场或5日内 |
否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2.初审责任: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通过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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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和审批责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和审批。一般为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依法应当听证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经国家局负责人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局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 |
10日,最长为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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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受理机关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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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加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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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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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省发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企业所在地地市级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大厅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证件管理员形式审查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当场或5日内 |
否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2.初审责任:受理机关的专卖管理部门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通过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报送河南省烟草专卖局。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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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和审批责任: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大厅证件管理员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和审批。一般为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依法应当听证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经省局负责人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省局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 |
10日,最长为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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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受理机关将行政许可决定和许可证件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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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有权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企业所在地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加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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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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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办理 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国发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大厅证件管理员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当场或5日内 |
否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2.初审责任: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通过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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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和审批责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和审批。一般为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依法应当听证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经国家局负责人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局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 |
10日,最长为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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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受理机关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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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加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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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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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大厅证件管理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当场 |
否 |
违反《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二)取消被授权或者受委托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二)取消经办人或者批准人办理或批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三)行政处分;(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
2.审查责任:行政服务大厅证件管理员对申请是否符合准运证办理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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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经主管领导审批,做出准予签发的决定;对于不予签发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遇有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最长为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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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打印制作准运证;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送达;对于签发准运证的,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当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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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有权对准运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加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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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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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二)行政处罚类(共24项)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擅自收购烟叶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一千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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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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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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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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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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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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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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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的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制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超过规定限量异地邮寄、携带烟草制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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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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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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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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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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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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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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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无证生产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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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三十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五十三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 |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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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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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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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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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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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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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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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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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三十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关闭或者停止违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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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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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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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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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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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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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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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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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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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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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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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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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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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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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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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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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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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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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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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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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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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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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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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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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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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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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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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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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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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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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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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限期申领零售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可予以暂时扣留;逾期未领取零售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被扣留的烟草制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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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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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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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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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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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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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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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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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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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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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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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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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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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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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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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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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对县级以上烟草公司供应卷烟,禁止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卷烟。” 第三十五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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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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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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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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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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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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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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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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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擅自跨省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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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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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者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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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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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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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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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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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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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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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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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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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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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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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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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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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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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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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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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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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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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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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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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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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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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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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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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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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不按规定存放免税烟草制品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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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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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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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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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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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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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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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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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未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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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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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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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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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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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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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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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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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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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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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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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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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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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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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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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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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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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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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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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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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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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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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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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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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
《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撤销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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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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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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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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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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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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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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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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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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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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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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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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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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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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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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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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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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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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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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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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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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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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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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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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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非法接收、转让淘汰报废的烟草专用机械及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淘汰报废的烟草专用机械及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应当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接收。”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三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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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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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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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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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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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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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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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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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窝藏、运输、销售走私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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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窝藏、运输、销售走私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销售假冒、无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及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窝藏、运输、销售走私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卷烟,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自运或承运人明知而承运的,没收其违法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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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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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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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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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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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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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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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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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卷烟 |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全省实行卷烟防伪标志销售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的卷烟。卷烟防伪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卷烟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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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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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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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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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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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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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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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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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 |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原发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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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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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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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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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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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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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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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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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类(共3项)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强 制 类 |
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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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1.催告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办理部门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明确金额和给付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求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决定责任:依法需要做出加处罚款决定的,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载明加处罚款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等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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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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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从事烟草专卖经营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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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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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强 制 类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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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第三款:“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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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办理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求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决定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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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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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从事烟草专卖经营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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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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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强 制 类 |
变卖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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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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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办理部门作出变卖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决定前,应张贴通告、发布公告三十日寻找当事人。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求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决定责任: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办理部门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变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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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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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从事烟草专卖经营活动情况监督检查,做好变卖款票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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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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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四)行政检查类(共3项)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检 查 类 |
检查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运输的货物,对其中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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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有权检查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市场检查。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处置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决定是否立案。对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立案并决定是否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移交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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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开责任: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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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检 查 类 |
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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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与违法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
1.检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有权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处置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根据查阅、复制的相关资料,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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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开责任: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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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检 查 类 |
检查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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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运输的货物,对其中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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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检查、处理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处置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决定是否立案。对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立案并决定是否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移交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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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开责任: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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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83233 投诉机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 投诉电话:0371-65583069 服务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5号17楼1718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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