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6 16:20:52 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 ha.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河南省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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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清单
序号 | 类别 | 风险 | 违法事项 | 主体 | 引发法律风险的行为 | 涉及的法条和法规 | 引发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 风险发生等级 |
1 | 烟叶的收购 | 行政处罚 | 擅自收购烟叶 | 一般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指无烟叶收购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叶收购业务及有烟叶收购权的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烟叶收购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第一,除烟草公司或者委托单位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烟叶的;第二,烟草公司或其委托的单位不按烟叶收购计划收购烟叶的;第三,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不按烟叶收购合同收购烟叶的;第四,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不按委托地点收购烟叶的;第五,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约定的价格收购烟叶的;第六,其他违法收购烟叶的行为。 | 1.《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一千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中 |
2 | 烟草制品运输 | 行政处罚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者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 | 一般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 | 指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者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无准运证的界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2.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3.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4.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 1.《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九条第一款,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高 |
3 | 烟草制品运输 | 行政处罚 | 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 一般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 | 指单位或者个人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行为。 |
1.《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 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超过规定限量异地邮寄、携带烟草制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高 |
4 | 烟草制品运输 | 行政处罚 |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运输烟草专卖品) | 特殊主体,指烟草专卖品的承运人。 |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 1.《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中 |
5 | 烟草制品生产 | 行政处罚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 一般主体,指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生产的行为。 | 1.《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关闭或者停止违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
高 |
6 |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 | 行政处罚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 | 一般主体,指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 指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的行为。 | 1.《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二款;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关闭或者停止违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中 |
7 | 烟草制品销售 | 行政处罚 |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 | 一般主体,指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证批发。 | 1.《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条;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
中 |
8 | 烟草制品销售 | 行政处罚 | 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特殊主体,仅指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 指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为。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低 |
9 | 烟草制品销售 | 行政处罚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特殊主体,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六条。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高 |
10 | 烟草制品销售 | 行政处罚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一般主体,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 指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 1.《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限期申领零售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可予以暂时扣留;逾期未领取零售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被扣留的烟草制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高 |
11 | 烟草制品销售 | 行政处罚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一般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或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高 |
12 | 烟草专卖品的销售 | 行政处罚 |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 | 特殊主体,仅指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 |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 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条;2.《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低 |
13 | 烟草制品销售 | 行政处罚 | 擅自跨省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 | 一般主体,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 未经许可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低 |
14 |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销售 | 行政处罚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特殊主体,仅指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行为。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条。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低 |
15 | 进出口贸易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存放免税烟草制品 | 特殊主体,仅指按照相关规定从事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即进口企业、免税集团和设在海关监管区域的免税商店。 | 指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不按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行为。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低 |
16 | 进出口贸易 | 行政处罚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 特殊主体,仅指从事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 | 指在海关监管区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不按规定在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 低 |
17 | 监督检查 | 行政处罚 |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 特殊主体,仅指拍卖企业。 | 指拍卖企业在拍卖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冲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在拍卖烟草专卖品时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的行为。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六十四条。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低 |
18 | 许可证使用 | 行政处罚 | 提供不真实材料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或非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 一般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或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 | 《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 低 |
19 | 准运证使用 | 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 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 一般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行为。 | 《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撤销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 低 |
20 | 许可证使用 | 行政处罚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 一般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低 |
21 | 许可证使用 | 行政处罚 | 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 特殊主体,仅指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七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低 |
22 | 淘汰报废的烟草专用机械及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接收、转让 | 行政处罚 | 非法接收、转让淘汰报废的烟草专用机械及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 一般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非法接收、转让淘汰报废的烟草专用机械及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违法行为。 | 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2.《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三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 | 低 |
23 | 走私烟草制品的窝藏、运输、销售 | 行政处罚 | 窝藏、运输、销售走私烟草制品 | 一般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窝藏、运输、销售走私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 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2.《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窝藏、运输、销售走私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卷烟,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自运或承运人明知而承运的,没收其违法运输工具”。 |
中 |
24 | 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监管规定经营烟草专卖业务 | 行政处罚 | 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监管规定经营烟草专卖业务 | 特殊主体,仅指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 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2.《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1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原发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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