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7 09:20:56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河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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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夫妻共同财产”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属于法定孳息,但在司法实践中,租金的获取与房屋的管理密切相关,需要夫妻双方投入一定的管理和劳务,故法院常将房屋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因此关于房屋租金,常以推定共同所有为原则,以认定个人财产为例外。
B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D项: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由此可知,对于选项中“婚姻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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