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4 19:11:03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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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为国有企业财务科科长,因其妻子要开设一家汽车4S店,但缺乏资金,又无法申请到银行贷款,因此以打欠条的方式,从单位财务上支取公款8万元。甲某的行为应定性为( )。
,A:挪用资金罪
B:贪污罪
C:挪用公款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题干可知甲某是由于贷款失败从而挪用了款项,主观上没有据为己有的故意,所以排除B选项。又由于甲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挪用8万元金额较大,故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排除A选项。所以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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