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 14:28:36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
【导读】华图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同步发布:法律知识:行政赔偿,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交流群汇总】 ,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南华图微信公众号(hnhuatu) 。
【导读】
为大家带来《行政赔偿》,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其中考试的重点在于行政赔偿。带着这个方向,接下来我们详细学习相应的考点。
一、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
二、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侵权:两机关共同赔偿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侵权: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看复议的结果分为两种情形:a、复议未加重损害的: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b、复议加重损害:原机关赔,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四、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伸考点:
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例题分析:
1、下列选项中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
A.某公安局的民警在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将围观路人甲打伤
B.教育局工作人员李某在开车接孩子放学途中将路人乙撞伤
C.小偷在面临警察抓捕过程中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自残撞墙
D.某税务局工作人员蔡某因工伤住院治疗
【答案】A。解析:A项,民警暴力执法致人损害应当赔偿,正确;B项,教育局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无需国家赔偿,错误;C项,小偷自残属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无需国家赔偿,错误;D项,税务执法人员自身工商,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之内,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通过此题可知,行政赔偿的考点主要是两个,一是哪些属于行政赔偿的情形;二是赔偿义务机关是谁?故此类考点属于识记类。把握好这两个方向,我们就可以轻松地把这一部分的知识点牢固的掌握。
相关推荐:
以上是法律知识:行政赔偿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行政赔偿快讯信息敬请关注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频道。
本文标签: (编辑:admin)上一篇:法律知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下一篇:法律知识:犯罪主体之自然人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华图教育官方微信
华图总部: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8296100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华图分校:河南华图郑州黄河路交卫生路向北三叉口东50米路北华图教育培训基地
(红旗路交卫生路东50米路北)
客服热线:0371-87096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