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3 18:44:43 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 ha.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
【导读】华图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发布: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社会经济权利之财产权,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河南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汇总】 ,备考河南事业单位考试,为你推荐事业单位备考用书,面授课程。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南华图事业单位微信公众号(hnsydw666),微信号:(hnht678) 。
| |【导语】
华图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考试资料《宪法之社会经济权利之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宪法修正案第 22 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所谓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其中的生活资料主要包括劳动的和非劳动的薪金或租金收入、储蓄、房屋、交通工具、债券、股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权;生产资料主要是指法律允许个人拥有的生产工具、原材料、劳动产品、牲畜等。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以使财产本身能无损失地继承下来。同时,为了防止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害,宪法修正案第 22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基础,即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且,征收或者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并同时给予补偿后才能进行,而不得随意侵犯。
热门推荐: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
以上是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社会经济权利之财产权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社会经济权利之财产权快讯信息敬请关注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频道。
本文标签: (编辑:admin)华图教育官方微信
华图总部: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8296100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华图分校:河南华图郑州黄河路交卫生路向北三叉口东50米路北华图教育培训基地
(红旗路交卫生路东50米路北)
客服热线:0371-87096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