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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伟上课经常找人说话,做小动作,干扰课堂秩序,也不做作业。某天上班主任的课,他老毛病又犯了,班主任非常生气,厉声对小伟说:“你的课别上了,把家长叫来。什么时候来了,什么时候上课。”说完把他推出教室,关上了教室的门。小伟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缘由后,把小伟送回了教室。事后校长把老师找去办公室,提出了批评。
请你运用教育学和义务教育法的理论知识作出分析:校长的处理对不对?班主任老师和小伟同学应该怎么做?
正确答案:
(1)校长的做法是对的。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青少年儿童享有合法权利。青少年学生有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班主任将其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学生观倡导学生为完整的人,发展潜能的人,发展需要的人。班主任的做法例如“厉声”“生气”“把他推出教室,关上教室门”都是未树立正确学生观的体现。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是学生“父母的替代者”,更应该关爱学生,而非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学生问题,这样一种教师劳动方式的示范性,对学生会造成消极影响。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尤其强调“尊重的需要”。小伟上课经常“做小动作”,主要是想引起其他同学的注意,渴望得到同学的认可。但是班主任无视学生的需要,而且将小伟“推出教室”,使其自尊受到伤害。人本主义心理学还强调情感型师生关系。此案例中的师生关系是专断型的,毫无情感而言,是不对的。校长将学生送回教室的举措是对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义务教育的学生更多的应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学生外边罚站属于变相体罚,而且不让学生上课也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2)班主任应该尊重学生小伟的人格,对其进行耐心的教育,满足其渴望受到尊重的心情,多给小伟机会,使其尊严受到保护,而不是一味将其“推出教室”。班主任应该联合其家长一起做工作,对学生进行说理教育,还可以运用契约法或惩戒法,对其不良行为进行校正;应该关注和爱护学生,一视同仁,与小伟好好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指导小伟积极归因。与此同时,班主任还要懂得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做到依法执教。小伟是受教育者,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应以学习为主要职责,将学习作为主要任务,谦虚听取教师的意见,将注意力集中于学习之上;应该积极克制自己的不良行为,如果允许的话,可以采用行为控制法,一旦自己的不良行为想法出现时,可以事先在自己的手腕上套上小皮筋,实行自我监督和自我惩罚。同时,小伟亦要珍惜自身所拥有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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