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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之法官职业道德--维护司法形

2020-04-21 21:52 河南大学生村官考试 //ha.huatu.com/cunguan/ 来源:

【导读】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司法制度之法官职业道德--维护司法形象(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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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大家带来《司法制度之法官职业道德--维护司法形象(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3.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法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同时,《基本准则》要求法官约束业外活动。法官的业外活动,是指法官司法职务以外的所有活动,又称“八小时以外”或职务外活动。业外活动是法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官司法职责的延伸,可以间接地反映法官的职业能力、工作态度,更能影响法官的形象。严格约束法官业外活动,尽量减少业外活动与司法职责的冲突,有利于树立法官公正、独立的良好司法形象,有利于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因此,法官从事业外活动时,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这就要求法官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公正履行职责和法官形象的不良嗜好和行为: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特别是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更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4.退休法官谨慎行为。考虑到我国社会的特点,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因此,《基本准则》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8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或者退休后的规定年限内,不得具有下列行为:(1)接受与本人原所办案件和其他业务相关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的聘任;(2)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3)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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