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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之法官职业道德--保证司法公

2020-04-21 21:52 河南大学生村官考试 //ha.huatu.com/cunguan/ 来源:

【导读】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司法制度之法官职业道德--保证司法公正(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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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大家带来《司法制度之法官职业道德--保证司法公正(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7.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受到我国固有社会的影响,我国还存在关系、人情等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因此,《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为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自我约束,抵御请托说情之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0日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内部人员一律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该《规定》明确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权力边界,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如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同时案件承办人将相关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和以任何理由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对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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