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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农村工作实务
第二节 农村矛盾纠纷处理
三、化解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思路和对策
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矛盾,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既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确保农村稳定的迫切需要。对待农村中的矛盾,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宜疏导不宜堵压、宜化解不宜激化”。除了针对违法乱纪的事件以外,我们应该千方百计的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疏导化解矛盾的工作。现实情况一再表明,哪里疏导化解矛盾的工作做得好,哪里农民的情绪就顺,社会秩序就好,经济发展就快;反之,农村纠纷就多,社会秩序就乱,生产发展就慢。
(一)完善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1.大力加强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的组织建设
2.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排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3.加强农村基层村组干部的政治、业务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二)延伸调解工作领域,搭建调解工作新平台,着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1.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联动
2.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衔接
(三)引进律师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四)坚持因人施策,积极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二、村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村民委员会的特点
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的特点:
1.基层性。2.群众性。3.自治性。
(三)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关系
1.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村委会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2.村民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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