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6 18:16:04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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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事业单位备考知识:继承法考点解析
在上海事业单位招聘的公基试题中,继承法部分也是一大考点和易错点,今天来进行继承法部分全解析,帮助大家进行系统记忆,全面把握。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一、继承权的取得
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取得继承权;根据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继承人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②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小贴士·壹】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遗产继承方式及分配
①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③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按公民生前所立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其中,把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的叫遗嘱继承,将遗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的叫遗赠。换言之,把钱留给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自家人)则为遗嘱继承,把钱给隔壁老王(外人)则为遗赠。
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依据公证程序订立,本身即有最强的证据效力。若没有公证遗嘱则执行最晚、最后的一份。自然人只能就个人财产部分立遗嘱,如立遗嘱时涉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则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否则就该部分所立遗嘱无效;当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另一方在遗嘱中亦无权处分其共同财产的私有部分。
(三)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注意: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高于法定遗产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法定遗产继承和遗嘱继承都属于“生者白要死者钱”,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需要付出劳动。
二、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割的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分割的前提下,合法继承人可随时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考点★(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该原则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如果有胎儿,则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由其母亲代管。胎儿出生后的遗产处理:
①胎儿出生后存活的。已保留的继承份额归其所有;
②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后又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份额由其继承人即其母亲继承;
③如果胎儿在脱离母体时即属死体的。原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行分割。
举例:A(男)和B(女)是一对恩爱的夫妻,B怀有身孕,二人只有A有一老母C,一日A不幸遭遇车祸身亡,A和B有夫妻共有财产240W。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相互体谅、谦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遗产分割问题。
(4)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产使用价值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充分考虑遗产的性质和继承人的特点,在尽量不损害遗产的使用价值的基础上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
【小贴士·贰】遗产债务的处理,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偿还。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首先也应该清偿税款以及债务。
三、继承权的丧失
★考点★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例题
1. (单选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的是( )
A.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D. 因债务纠纷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注意本法条的第二项,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若不因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可能不丧失继承权,比如,老王有两个孩子,王一和王二,老王命不久矣,王一却因债务纠纷把王二杀害,王一不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丧失对老王遗产的继承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 (单选题)90后华某因身患肝癌晚期命不久矣,其遗产由其母钱某,其妻子阎某和两个智力有障碍的孩子一华和二华继承,当时妻子阎某已经怀孕了,便为胎儿保留了遗产份额100元。不久,华某死亡,阎某伤心过度导致胎儿发育不良,出生12小时后便不幸死亡,这100元应()
A. 由钱某继承
B. 由阎某继承
C. 由一华和二华继承
D. 由钱某、阎某、一华、二华继承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胎儿出生时是活体,所以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100元,由胎儿继承,属于胎儿的个人财产,在胎儿死亡后,其个人财产由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即其母亲阎某继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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