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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

2020-06-02 14:24:35 军队人才网 //ha.huatu.com/jdwz/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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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职人员被军队招录聘用后,由军队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文职人员名册和军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等有关资料。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或转移接续手续。

六、文职人员被军队招录聘用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七、2014年10月1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前,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已参加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其在军队的工作年限及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单位缴费部分,并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

改革前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已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八、文职人员辞职、被辞退以及与军队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由军队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终止人事关系的有关资料;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九、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相当职级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照规定计发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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