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30 19:30:58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这个知识点需要大家去记住,在考试中也会经常涉及到,就是问你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哪些?需要大家做一道多选题来备考。
同时也需要大家去理解这部分的内容。什么叫做物呢?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就是物品等,比如你的文具,书本,手机等,都是物。还有行为,行为是指你的一些具体的行为,比如学生尊敬老师的行为,老师关爱学生的行为等。精神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什么叫做智力成果呢?比如说你的一些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等。而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是指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公民或组织的姓名和名称,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肖像,隐私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则其主体之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什么叫做权利?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比如受教育是学生的权利,进修培训也是学生的权利等。
权利是具有可选择性的。而法律义务则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比如完成学习任务是学生的义务,关爱学生也是教师的义务。义务是无可选择,必须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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