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6 05:11:31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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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的一般任务:
(1)引导学生掌握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
(3)发展学生体力,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4)培养学生高尚的审美情趣,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教师招聘笔试主要内容:
一、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关知识和能力。
二、教育法和教师法
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律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等以及对法律规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和有关教师管理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三、学科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即应试者所报学科的学科知识。一般专业知识分两部分进行考核:一部分考核学科基础知识;另外一部分考核教学知识(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主要对基本专业知识、知识技能运用、本学科课程教案编写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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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铜川市教师招聘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多选题
某小学语文老师李某,一次在检察作业时发现学生何某未完成作业,李老师气愤的要求何某抄写课文十遍,到第三天该生还是未完成,李老师更是大发雷霆,当众宣布让该生抄写课文一百遍作为体罚,李老师的做法有哪些不妥( )。A没有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B对学生实施变相体罚C事先没有充分调查学生未完成作业的原因D违犯《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的关于学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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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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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题目解析]:本题考查学生的权利。人格尊严权是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题干描述,该教师的做法属于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并且没有充分调查学生未完成作业的原因,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A、B、C、D四项正确。故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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