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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主体

1.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具有参与世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它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下列特征:

  (1)必须具有民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只有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才能成为合格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规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即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公司内设机构不具有营业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不能享有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

  (3)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在民法上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与服从等不平等的关系。这与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服从关系截然不同。

  2.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当自然人具有某国国籍时便成为该国公民。在我国适用我国民法的自然人主要是中国公民。此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能适用我国民法,因此在民法上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要比使用公民准确。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脱离母体才能独立呼吸,才有了独立的生命。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考虑到胎儿即将为婴儿,其利益应予特殊保护,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样既坚持了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又对胎儿的利益给予了应有的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指生命的终结,其认定标准依据医学上的标准。目前,我国生理死亡通常以呼吸停止并心脏停止跳动为标准。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对失踪一定时间,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依法推定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广泛的权利因素所生成的利益,则转化为一种社会利益,并不因为其死亡和权利终止而完全消灭,这些社会利益仍然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因此,不法侵害死者名誉的行为,甚至不法侵害死者人格权的行为,不仅死者的亲属可以请求法律保护,而且在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情况下,社会其他人也可以主张法律追究。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确认的与自然人不可分割的能力,它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精神状况相联系。除人身权外,自然人要取得、实现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而独立实施行为的前提就是对行为的意义和后果有认识和判断能力,即有意思能力。我国民法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精神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义务的能力。在我国年满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精神健康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分为两种: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自然人的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①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人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的近亲属或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这里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③经过法院宣告。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踪案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下落不明的,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查明其下落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其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的效力:①失踪人的近亲属、朋友成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②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失踪人的义务履行,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宜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相对于生理死亡而言的,是对死亡的推定。

  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宣告失踪基本相同,但对自然人失踪的时间要求不同,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况下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下落不明须满2年。

  宣告死亡的效力:自然人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相同的技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当然,如果自然人确实活着,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行为仍然有效。

  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查明其下落者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其死亡宣告。如配偶尚未再婚,其婚姻关系自然恢复;因宣告死亡丽获得其财产的人,应当返还财物或给予补偿或赔偿。

  (4)监护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也可以成为监护人。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上列组织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如果没有上列近亲属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没有前列顺序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话,③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④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⑤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如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代理进行民事诉讼活动;⑥对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承担财产赔偿责任;⑦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经利害关系人中请,人民法院可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3.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下列特征:①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是由人或财产组合而成的组织体,有场所、人员、财产、组织机构等,不同于自然人;②它是一种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以此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以营利为目的,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依法核准登记是企业法人的特征。在实务中,有些企业法人有特别规定,如铁路运输法人为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火车站不具有法人资格;邮政企业法人为省会城市的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市、县、大型矿山、部队等所在地设置的邮电局、电话局、长途电话局等,邮电所不具有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是指具有独立经费的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用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用事业的单位,如各学校、医院。

  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包括与生命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内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还受到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时间和范围一致。

  4.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也可称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①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合伙企业;②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企业;③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⑤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等等。

  合伙是最具有代表性的非法人组织之一。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特征是:①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各自出资并签订合伙协议;②合伙人须共同经营、共同劳动;③合伙财产为共有财产;④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依法核准登记而产生,农村承包经营户依合同成立。

  两者的合法权益都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他们的债务,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的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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