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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债权

  1.债的概念和种类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要素:①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享受债权的主体称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②债的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其中,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债务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③债的标的。又称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对象。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合同。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最重要的原因。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之债。②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入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过失方应赔偿对方受到的损失,由此产缔约上的过失责任。③单独行为。是指行为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可基于某种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相对人给付对价的请求。如遗赠、设定幸运奖。④债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⑤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因无因管理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⑥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遭受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例如,取款时因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而多付的部分,应返还给银行。

  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债进行不同分类:①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②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两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两人以上的债。③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④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凡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为从债。

  2.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债的履行的原则:①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债的标的、数量、质量,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②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要适当地履行义务,而且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义务。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③经济合理性原则。经济合理性原则要求履行债时,讲求经济效益,以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益。④情事变更原则。该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之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3.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使得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的法律措施。具体有: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有两种形式:一般保证手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对主债务人采取一切求偿手段而未能得到清偿之后,才能够对保证人提出清偿请求的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到期而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向主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提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清偿请求的保证形式。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仅仅是财产责任,其责任范围等于或者小于主债务人的债务。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其中,用来作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不履行时对抵押物的受偿权为抵押权。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的占有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者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其中,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动产或者权利为质物,提供质物的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债权人享有的担保权利为质权。

  (4)留置。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其财产予以扣留,在法定期间超过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的担保方式。

  (5)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之前,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方式。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合同之债

  (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特征是,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③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④合同只能是合法行为。

  合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2)合同的订产

  订立合同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要约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要约是特定的意思表示,合同一旦成立,要约人即为合同当事人一方。②要约须向特定人发出。③要约的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只是取得承诺资格,而没有承诺的义务。即使要约人单方在要约中宣布不向其答复即为承诺,对受要约人也不发生约束效力。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要约。要约因以下情况不发生效力或效力终止:①要约被撤回。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期到达。②要约被拒绝。③要约有效期限届满。

  要约在到达后,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前可以撤销,但要约中已规定承诺期限的除外。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内容全部接受,而对其余部分变更或限制的,承诺视为成立。③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若要约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视为新的要约。在承诺被撤回或承诺迟到的情况下,承诺不生效。

  (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主要条款构成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建立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的方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是指依口头的(包括电话)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口头合同常常被建立相互信赖关系的当事人使用;书面合同是指用文字,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的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尽管书面合同常有未尽事宜,但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有利于分清责任。除即时清结的交易之外,均应订立书面合同。

  (4)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财产转让合同,卖方不仅要交付标的物给买方,而且要转移其所有权。买卖合同又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互为给付,一方交付标的物,另一方支付价款。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为赠与人,另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为无偿的单务台同。一般来说,赠与人表示了赠与财产的意思,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担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承租方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却不享有所有权。租赁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但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出租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之完成一定的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工程的投资建设单位为发包人,实施工程的勘查,施工等业务单位为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查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6)提供劳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财产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按约定期限返还保管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受托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但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及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处理事务中所花费的费用也完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合同的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合同两种。

  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它是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而出现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直接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如代购代销、保险、期货业务都可通过行纪合同完成。

  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合同。技术合同从其权利义务关系上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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