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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

  起诉和受理是行政诉讼的启动程序,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起诉且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才进入诉讼审理程序。

  (1)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请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审查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②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③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④行政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⑤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

  起诉的程序主要涉及起诉前是否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处理起诉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上实行的是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一般原则,以复议前置为另外。也就是说,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主体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体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复议的,必须先行复议,不服行政复议的才能再行起诉。

  关于起诉的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之精神,在行政诉讼中,原则上只能以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

  (2)受理

  行政诉讼中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经过审查确认符合法定要求后,决定立案审理该行政案件的诉讼行为。受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权利,避免和防止对有的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特定的人民法院第一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它包括以下活动:

  (1)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审理而由审判人员进行的各项准备活动。主要包括:组成合议庭;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停止执行的条件;审查是否有先行给付的情况;审查有无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存在等等。

  (2)开庭审理和判决

  开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定程序对行政案件所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主要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几个阶段。

  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审理,依据法律、法规,在参照规章的基础上,对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作出的实体裁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判决共有六种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对于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对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①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④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对于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而对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或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3)审理中的主要制度

  ①撤诉和缺席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诉有自愿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自愿申请撤诉是在判决裁定宣告前的诉讼期间内,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的制度。因当事人申请撤诉而终结诉讼的案件,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视为申请撤诉是指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所作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述几种情况: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或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只能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依法作出。

  ②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对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妨碍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四种。

  ③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

  案件的移送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或者犯罪行为,将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移送给有关部门处理的措施。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出现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的具体问题,特别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的建议。司法建议与解决案件审理中的裁判文书不同,它是为了扩大办案社会效果,促进行政主体和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一种措施。

  3.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对该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发现错误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当事人的申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二是人民群众的来信反映。三是人民法院的复查。四是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检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5.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及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或者行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完成这些活动的程序即为执行程序。

  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定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裁定的,行政主体拥有相应强制执行权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主体依法强制执行的,或者法律规定由行政主体作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由行政主体强制执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为三个月,自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则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

  对行政相对人强制执行的措施与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措施相同。如果行政主体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主体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主体处以罚款,并可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主体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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