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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面试热点:上海地铁追尾事故处罚问题

  “9·27”追尾事故造成200多人受伤,且情节严重,使上海市民的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因此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无疑值得追问。

  上海地铁“9·27”事故调查组,于10月6日公布了调查结果,12名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其中,申通集团的总裁和董事长,受到记大过处分。相关调度员、值班员等分别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并调离岗位、行政撤职、记大过、记过等处分……

  不过,处理结果中并没有出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字眼,甚至连“开除公职”也没有。因此有人认为,处罚偏轻,不足以惩前毖后。

  “责罚相当”是处罚的原则。《刑法》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关于该罪,按最高检规定,所谓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即有规定而不遵守。若是因为没有具体的安全规程,则属于技术、管理规范缺陷,需从制度上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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