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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章 宪法

  一、宪法概述

  l.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1)宪法的概念

  在古代,“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就已经在典章制度中存在但其词义与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有很大差异。如在我国的古籍《国语·晋语》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只是指的一般的法律、法度。在古罗马帝国时期,宪法就专门用来表示其皇帝所颁布的各种建制和诏令。在近代,“宪法”一词译自英文的“ConatiIurion”,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宪法是“整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政府宪章”,是“民族或国家的基奉组织法。用以确立其政府的特性与观念,对政府的内部运作规定其所必须服从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并调节、分配及限制其不同部门的职能,并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与方式”。

  但在我们看来,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列宁曾经指出:“宪制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表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表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体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所以,宪法首先是在政治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要在宪法中得到表现,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必将引起宪法的变化。

  宪法也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即宪法是以法的形式把民主制度确立、巩固下来的根本性文件。这是因为:首先,宪法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取得革命胜利后,并将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化的产物。其次,宪法是民主制度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建立、发展其民主制度,都需要以一种强有力的形式来载明其民主的原则、措施和手段。宪法是目前世界上一切国家把民主制度载明和表现出来的最好的形式。最后,宪法也是保障和推动民主制度发展的最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依法治国是各国发展民主的主要途径,在民主制度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宪法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宪法是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将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国家根本大法。

  (2)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与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普通法律在本质上一样,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但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不同。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它着重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权力的分工协调关系,因而被称为国家根本大法。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问题。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一切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精神和宪法规范相违背,否则,就应予以废除或修改。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它应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因而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通常由一般的立法机关制定或修改,不仅提出的程序比较简单,而且只需立法机关的过半数代表通过即可。

  2.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政治斗争中,提出了保障民权、限制王权、民主立宪的思想。最早的一批资产阶级宪法是17世纪的英国宪法和18世纪的美国、法国宪法。英国是资产阶级宪法的发源地,它在形式上是一种不成文宪法,由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宪法性惯例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有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英国宪法是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妥协的产物。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这部宪法是美国独立战争胜利以后,于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的,该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法国是欧洲大陆制定宪法最早的国家,法国宪法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法国第一部宪法制定于1791年,该法以著名的《人权宣言》为序言。此后,世界上相继建立的资产阶级国家,大都仿效英、美、法的制宪经验,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推翻了沙皇和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1918年制定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亚的社会主义国家大都仿效苏联1936年宪法,并结合本国的特点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我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同我国的宪政运动和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分不开的。在我国近代以来的历史上,出现过三种不同性质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第一种是从清朝末年到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时期所制定的,如1908年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1914年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1946年蒋介石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这类宪法玩弄骗局、欺骗人民、抵制革命,具有专制的性质,最后被迫破产。第二种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制定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1912年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一部具有资产阶级革命性、民主性的宪法性文件。第三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新中国建国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此后又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定了三部宪法。

  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它总结了我国三十多年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集中了全国人民的智慧,是一部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好宪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四次对现行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3l条宪法修正案,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现行宪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确认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第二,明确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规定了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第四,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第五,体现并强调了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精神。

  3.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宪法实施全过程的基本精神,宪法基本原则是对一个国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集中反映。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保障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也不例外。此外,我国宪法还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近代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所倡导的人民主权学说,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以来,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无不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并在宪法中明确加以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无产阶级在创建社会主义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实质就是主权在民。

  (2)基本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17、18世纪时,西方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天赋人权”学说的指导下,新兴资产阶级开始进行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保障人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直接的表现。这就内在地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不仅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专章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就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3)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既然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民主制国家的根本法,那么它无疑应该将权力制约原则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即把国家权力按权力的性质划分,分别交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着一种互相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如我国《宪法》规定在人民与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规定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则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尽管如此,由于监督观念以及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我国,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和实施任重而道远。

  (4)法治原则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因此,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国家统治方式。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些规定为我国坚持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指明了方向。1999年《宪法修正案》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发扬民主的过程是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国家管理,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过程;实现集中的过程则是汇集多数意见,形成统一意志,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实现的过程。

  民主与集中都以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前提。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产生及其运作,形成了一个从民主到集中,由集中再回到民主的良性循环过程;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国家权力机关处于核心地位;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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