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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乡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法律的一般理论(3)

2012-06-12 15:21:44 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 ha.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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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的创制

  l.法律创制的概念

  法律创制主要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规范的专门性活动,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法律创制在本质上是把自然性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上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创制是创制者有意识的社会行为,因而充分反映了创制者对社会关系的自觉调控及能动性,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律的创制,就是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的过程,这种过程是由在该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来组织和实现的。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高国家权力机关,它集中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

  2.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它要求法律创制工作要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的实际情况出发,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道德水准以及民族传统、历史影响等基本点出发。

  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原则。这是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法律创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指在法律创制中既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要求,实行高度的民主,又要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职能,集中群众的正确意见和要求,实行高度的集中。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必须坚持群众格线,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说,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使群众分散的、不系统的意见,变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提出初稿,形成草案,再到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再提交立法机关审议通过。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则法律创制首先必须坚持原则性,保护社会主义性质,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为了实现原则性,又要有必要的灵活性,即在原则允许的限度内,对某些问题做出有一定弹性幅度的,或者是变通的规定。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客观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乃至自然条件都不平衡,因此,制定法律时就不能规定得过细、过死,更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应当在贯彻原则性的前提下,允许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原则性得到真正实现。原则性是法律创制的主导和前提,灵活性是实现原则性的措施和保障,两者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

  3.法律创制的程序

  法律创制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我国法律的创制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

  提出法律议案(又称立法议案)是法律制定程序的开始。法律议案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法律议案一经提出并被列人议事日程,就进入正式审议和讨论阶段。

  提出法律议案的关键是谁享有法律议案的提案权。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个人或组织享有向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的提案权:①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②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③国务院、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审议法律草案是保证立法质量、体现立法民主的重要环节,它可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成熟。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草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包括对法律草案的修改、补充;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①提付表决;②修改后提付表决;③搁置;④否定。

  (3)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是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法律草案表决终的赞同。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这是法律制定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法律的公布是法律制定程序中的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从而无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公布后的法律生效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公布法律的公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国务院公报》。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性质以及调整的方法不同,法律规范可划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这些法律部门互相配合和协调一致,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部门构成:

  ①先法。它是规定我旧各项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居于各种法律之首,具有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②行政法。它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秩序等。

  ③经济法。它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民法。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⑤商法。它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票据法、期货交易法、海商法等。

  ⑥环境保护法。它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较新的法律部门。

  ⑦劳动法。它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⑧刑法。它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⑨诉讼法。它是关于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诉讼法分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七、法律的实施

  法律的实施包括法律的遵守和法律的适用两个部分,前者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守法活动,后者专指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

  1.法律的遵守

  法律的遵守,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守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所有主体都应该成为守法的主体。但在我国现阶段,公民守法具有特殊意义。我国宪法和法律颁布放行后,除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贯彻实施外,还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和贯彻。否则,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守法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公民守法,通常是指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这首先是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其次,国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也是公民必须遵守的。只有人人守法,才能做到有法必依,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在我国,公民除自觉遵守法律外,还要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违法就是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受惩罚的行为。根据违法的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违法,包括犯罪和一般违法;狭义的违法,只是就一般的违法而言,不包括犯罪在内。

  违法与犯罪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不同概念。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违法和犯罪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违法与犯罪都是违反了法律的行为。但是违法与犯罪又是有区别的:违法是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触犯刑律的行为,而犯罪是对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触犯了刑律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只是采用批评教育或行政制裁的办法处理,而犯罪则是用刑罚手段来加以处罚的。

  违法依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一般可分为三种,即刑事违法,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民事违法,指违反民事法规,应受民事法规处罚的行为;行政违法,指违反行政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必须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和实施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是指具有违法行为的人所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某种法律上的责任。法律制裁,通常是指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可见,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都是同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没有违法行为,也就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当然也不应有法律制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和实施法律制裁必须以一定的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国家机关实施的法律制裁也相应地分刑事制藏,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具有国家强制性。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均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执行,任何个人、团体和没有法定权限的国家机关都无权执行。

  2.法律的适用

  法律适用,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使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的专门活动。

  (1)法律适用的原则

  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是主要的执法和司法机关,它们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为了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这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的原则。它是对我国司法工作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执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根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出来的。因此,司法人员必须深入调查,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先人为主,偏听偏信。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衡量标准,只能是法律。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我国全体公民都应平等地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不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是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毫无例外地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人不论其功劳多大,职位多高,只要违法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那种把法律的阶级性同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立起来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这是指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是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2)法律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发生作用的问题,也就是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空间上以及对人的效力问题,法律的效力范围,是由法律文件本身或按照特定的程序确定的。

  法律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生效的地域。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本国领域内实施,这是一个原则。我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法律一经公布,就适用于我国的全部领域。所谓全部领域,包括我国主权范围的领陆、领水、领海和领空,还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航行或停泊在国境外的船舶或飞机等等。我国法律生效的空间范围,一般有三种:①全国的。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全国范围内生效。②地方的。由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在其管辖的地区内生效。③特定范围的。有些由高国家权力机关或高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在空间领域上具有特定性的法律或法规,其本身又决定了生效的范围。

  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首先是关于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的问题。我国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一种是单独规定生效日期。这些一般都在法律文件公布时,由该文件本身明文规定。我国法律终止生效的问题,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况:①新宪法公布之后,凡与新宪法有抵触的法律、法令一律失去效力;②新的立法公布后,相应的旧法即失去效力;③有的法律由于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其效力也就自然消失;④国家颁布特别的决议、命令,宣布废除某项法律,该项法律就从宣布之日起终止生效。其次是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所谓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除特殊情况外,我国法律一般设有溯及力。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由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也有所不同,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的公民,有的只适用于部分公民。有的则适用于外国人,这些一般在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3)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有关机关或个人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精神和技术要求等所作的说明。国家制定法律时应尽可能全面和明确,但法律作为一种普遍遵守的准则,总是不可能对有关的一切事务规定得详尽无遗;同时,实施法律的各种具体条件,包括时间、空间、带伤和情况等千差万别;加之人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往往是不同的,因而,要把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就必须有法律解释。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解释做出不同的分类。主要的分类是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大类。①法定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有权解释、官方解释、有效解释,是指有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律规范进行的解释。法定解释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进行的,它同被解释的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法定解释在法学上通常又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三种。②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任意解释、无权解释,一般是指由法定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主体对法律规范所做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法定依据。虽然如此,学理解释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以及法律发展方面还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多种。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三种。①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②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与“子女”都应作限制性解释,前者应限制在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的父母,后者应限制在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③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一词应作广义解释,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及其内涵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党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早在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在谈到民主法制问题时就曾说过:“必须使民主制度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同志这段话就是说的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法治是人治的对立面。法治崇尚法律至上,用法律治理国家;人治崇尚个人意志,国家的制度和法律不仅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而且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6年邓小平同志就曾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并强调:“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本讲座由主讲人对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开信息作出讲解,内容未经编辑、制作、加工。)”上,江泽民同志指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要使社会主义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方针”。他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必须“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而在同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上,对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问题提到了相当高的战略目标。1996年8月12日,他在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一书所作的序言中,又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

  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一论述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涵和根本特征,高度概括了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深刻阐述了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这里,依法治国至少包含以下三个内在规定性:

  其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要求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及各项事业和事务,而具体行使有关职能的行政部门和公职人员,只是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的执行者。如果把人民作为法治的客体或对象,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

  其二,依法治国所依之“法”只能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生活中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要真正做到我国宪法第5条所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其三,依法治国之所“治”的具体内容是指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也就是国家的各项工作。国家的各项工作,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和治理;国家的各项工作都应当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应当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完整的命题,是“依法治国”理论的完整表述,“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不可偏废、不能分割的。依法治国的本质在于揭示了法律手段是治理国家的基本、重要的手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体现了反映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在国家政、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是依法治国要实现的目标。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执政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依法治国方略所要实现的宏伟目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有其重要意义:,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过程。第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第三,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国家。第四,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有效途径。第五,这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1)具有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

  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是部门齐全,凡是社会生活中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均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其次,各法律部门之间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结构分明,配套衔接合理;再次,法律要能够反映社会发展规律,适应现实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总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并且这个法律体系必须完备、科学、严谨、协调,而不应彼此重复和相互矛盾;同时法律还应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刺益,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

  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没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就谈不上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权力的配置充分体现民主原则;人民应能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做主,进行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司法与执法体制和程序的各个环节,也都要贯彻民主原则,保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与民主制度相关联的是监督制度。我国当前应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包括舆论监督)。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难以保证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按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事,也很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的权利。

  (3)具有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行使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从制度上保证上述机关的人、财、物不受任何地方势力和社会势力的影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保证宪法的权威;建立冤案赔偿和错案追究制度,保证司法公正。实行司法改革,裁减冗员,使具有较广泛的知识面、经过严格的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职业训练、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公民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建构公正完善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司法程序。

  (4)具有以依法办事为核心的全民法律意识

  全体公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较强的法律意识,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没有较为普及的法律意识为基础,再健全的法律制度也必然是形同虚设。在法治国家,法律意识的核心就是坚持依法办事的信念,要通过法律的实施和法制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自觉依法办事的社会风气。

  3.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厉行法治与坚持党的领导有机结合起来了。因而,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处理好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之间有着许多共同之处:①两者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②两者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即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③两者有共同的指导思想,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根据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制定的,因而都具有科学性;④两者有共同的历史使命,都是管理国家的方法和手段。

  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之间的主要不同点是:①两者制定的组织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政策是由党组织制定的,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②两者实的方法不同。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人凡必须遵守,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还须由国家机关依法制裁;而党的政策的规范效力一般只限于党组织和党员,对党外群众或组织,只能通过宣传教育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给人们以启发和引导。③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以条文形式公布实施的,并具有自己特定的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而政策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纲领、决议、指示、宣言、标语、口号等。④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一般地说,法律只调整那些有关国家和社会制度的以及其他重要的、基本的社会关系;而政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要比法律广泛得多。

  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直接依据。这是由执政党的地位和政策的性质、特点决定的。其次,法律是贯彻政策的重要工具,因为法律能够把政策中需要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内容上升为国家意志,保证其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我们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好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既不能以党的政策代替、否定法律的特殊作用,也不能以法律否定党的政策,取消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正确的做法是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坚持法律与政策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4.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意义重大。因此,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必须始终抓住依法行政这个重点环节,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政府是负责法律具体执行的执法机关,其法定职责就是依照法律来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第二,政府行使的所有行政权力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力,政府不得行使;第三,法律没有规定或超出法律规定行使的行政权是非法的、无效的;第四,行政相对人对于政府机关非法行使的行政行为有权提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做出裁决;第五,对于滥用行政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获得救济,受害人有权请求行政赔偿。当前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加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建立和完善严格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规范和制度,坚决制止和查处滥用权力,违法行政,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等腐败现象。

  公正司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客观公正是对司法的本质要求,是司法的灵魂。司法的公正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前,客观存在着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过于法等司法不公的现象。因此,推进司法改革,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要求,也是现实司法状况的迫切呼唤。当代中国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任务是:,有领导、有步骤地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公正、廉洁、高效的司法体制。对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司法部门独立办案的行为,对一些司法人员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活动,要依照党纪国法严肃查处。第二,建立健全公正司法的各项制度,促进严肃执法。要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实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实行司法赔偿制,从根本上保证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第三,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要把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合力,建立严密有序的监督体系,以防止司法权力的腐败,保障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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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黄河路交卫生路向北三叉口东50米路北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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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西工区建业凯旋广场东侧商务楼8层

客服热线:0379-62275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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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金穗大道星海假日王府华图教育

客服热线:0373-261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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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解放路与统一街交叉口华图教育

客服热线:0376-615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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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路工业路交叉口西北角向北100米路西华图教育

客服热线:0377-6319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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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金明广场北200米路西全季酒店三楼华图教育

客服热线:0371-23157086;0371-2266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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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文明路与雪松路交叉口一楼门面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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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建设路与六峰路交叉口向北20米,美居商务酒店院内

客服热线:0398-218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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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与魏文路交叉口东北角华图教育

客服热线:0374-83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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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中华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北50米路东—万达写字楼1307-1311号

客服热线:0372-5956000、595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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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开州中路与政和路交叉口向东濮阳华图

客服热线:0393-5388008、897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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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中兴路与和平路步行街交叉口基泰大厦808室

客服热线:0375-612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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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太极景润(太极广场)焦作华图教育

客服热线:0391-3675776、3885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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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与宇航路交叉口市一高对面往南50米

客服热线:0370-2788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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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大庆路北段腾龙名都小区

客服热线:0394-868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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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交通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老桥北)兰乔圣菲南门东10米华图教育一楼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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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水大街与文昌路交叉口(鸿运楼)西北角教育书店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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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淇滨区九州与与步行街西侧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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