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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乡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民法(4)

2012-06-12 15:26:17 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 ha.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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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物权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使用物权的概念,但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关于物权的规定。物权是指民事主体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又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即财产所有权;他物权是民事主体对他人的财产所享有的支配和排他权利,主要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例如,房屋所有人对于自己的房屋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居住、出卖、出租、抵押等。物权的客体是物,这里的物原则上是指有体物;第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利益可以分三种,即物的归属,物的利用、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的担保,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即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物权的干涉,例如,一间房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同一块土地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地上权。当然这与共有关系并不矛盾。

  2.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与债权相比,所有权是权、具有排他性、性,是一种完全的物权。

  财产所有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性质上不须破坏、变更而能够移动其位置的财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相比较,法律对动产的内容和行使限制较少,所有人有更充分的支配权。不动产是性质上不能移动其位置,或非经破坏、变更则不能移动其位置的物,不动产一般指土地及定着物,主要指土地、房屋。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1)占有。占有是指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例如,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用品的占有。非所有人的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两种情况。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承租人根据承租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财产。百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未经许可强占国家、他人的房屋等。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所谓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不应知占有为非法。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例如,在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时,所有人对于善意占有人为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和改良费用都应当予以赔偿;而恶意占有人则只能请求所有人返还支付的为保存财产所必须的费用。

  (2)使用。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例如,国有企业使用归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承租人依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等。

  (3)收益。收益是指所有人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又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照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种土地收取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矿石。收益还包括收取物的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4)处分: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基本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粮食被吃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一起掏成所有权的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都能够并且经常地与所有人发生分离。

  3.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也称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和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劳动生产。这是取得所有权的基本、重要的合法手段。②收取孳息。孳息所有权一般应由原物所有人享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由产生孳息时的合法占有人享有。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以前,原物所有权转移,孳息的所有权随之转移。③国家强制。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国家从公共利益出发,不顾及所有人的意志和权利,直接采用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④无主财产。是指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所有。⑤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这是世界各国民法一项公认的原则。如捡拾垃圾者可以取得废物的所有权。⑥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他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其中附合物的所有权归不动产所有人所有,同时给动产所有人以价值上的补偿;混合物一艘应由原物价值量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给另一方相当的补偿;加工物一般依约定确定所有权。

  第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与原始取得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以原所有人的转让意志为根据的。继受取得主要有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等方式。

  (2)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者由于权利主体的消灭,而形成所有权的转移。财产所有权可因所有权的转让、所有权客体的灭失、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抛弃以及国家强制所有权交出或转移而消灭。

  (3)财产所有权的变动原则

  财产所有权的变动,是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财产所有权的变动,应遵循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所有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将其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关于所有权的变动,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对于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法。由此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

  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如果信赖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所有权状态与真实的所有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所有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4.财产所有权的形式

  (1)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的特征体现在:①权利主体具有统一性和性。这是指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和的主体。只有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国家才能对整个国民经济进宏观调控,实现组织经济的职能。②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任何限制。国家所有权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视、企业资产;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也包括文化教育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旅游区。而目矿藏、水流等还必须为国家所有。

  (2)集体组织所有权

  集体组织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主体主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组织。集体组织转让财产时,不论是转让给国家,还是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都转让财产所有权。集体组织的财产,除了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财产外,可以是其他任何财产,如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3)自然人(公民)财产所有权

  自然人所有权是自然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是我国公民的基本财产权之一。自然人可以拥有的财产范围也是相当广泛的,主要包括:①合法收入。这是自然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货币或实物。它包括工资、奖金、报酬、退休金等;农民承包的收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所得的财产。②房屋。国家保护自然人所有的房屋,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必须占用或拆除时,国家应按规定给予妥善安排并给予合理补偿。③生活用品。如衣服、食物、家具等。④文物图书资料。④林木。这里主要指自然人在房前屋后以及农民在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种植的林木。⑥牲畜以及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5.共有

  共有是指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或数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这种法律关系不是独立所有权类型,它只表明在这种财产所有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多个,不是单一的。多个共有人依法定或约定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构成了共有关系。

  共有的类型,按共有关系的内容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分割和转让的权利。在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可以分割。共有人能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分割,不能达成协议时,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2)共同共有。是指一种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关系。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其间,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都没有确定的份额,他们共同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亦共同分担由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各种义务。因此共同共有人人对共同财产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责任,对共有财产行使四项权能时,除另有约定外,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法律应予以保护。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并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时,其方法与按份共有相同。共同共有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6.建筑物区分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称为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和对共有所享有的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的总称。其中,专有所有权的客体为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能明确区分且独立,具有排他性又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如一套公寓楼中的单元住宅。

  7.财产相邻权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在对其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涉及相互的权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角度看,称为相邻权。

  相邻关系所涉及的实际上不是财产本身,而是由于行使所有权所引起的与邻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包括相邻权利和相邻义务两方面内容。相邻权利实际上是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财产权的延伸,相邻义务是对其行使产权的限制,从我国民法规定来看,相邻权更多的是对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财产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对邻人行使不动产权利的合理维护。相邻关系涉及的范围广泛,主要有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通行、通风、采光关系,相邻防污、防险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等。

  我国民法规定,不论处理何种相邻关系,都应当按照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侵害邻人相邻杈,给邻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及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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