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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乡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民法(6)

2012-06-12 15:26:17 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 ha.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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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人身权

  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人身权是保障人的精神利益得以实现的权利形式,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连,因此人身权通常要依附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赠与、继承。②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人身权都没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不直接体现民事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不能用金钱进行衡量。

  根据人身权产生的根据不同,人身权通常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身份权是基于主体特定身份而形成的权利。

  2.人格权

  人格权作为与生俱来的权利,只要公民出生、法人成立,就当然取得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生命健康、肖像、姓名、名称、名誉等各种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其中: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姓名权(名称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称权则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分割的权利;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隐私权义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

  3.身份权

  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身份权的内容不一样,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份权的内容主要有:①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父母对于女人身享有保护权、教育权、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对子女财产享有管理权、处分权、使用收益权。②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互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协助权。③亲属权,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收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之、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④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荣誉权与名誉权都表明了民事主体在社会中的信誉与评价。但是,荣誉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给予表彰的方式授予;名誉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与法人的,其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手续。

  七、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律义务,侵害财产权、人身权,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方式,是民法强制性的典型体现。根据不同情形,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一样。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基本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民事责任。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应当受到谴责和惩罚。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成立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

  (3)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具有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不公平的作用。

  2.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各类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尽相同。例如,过错是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但不是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①有损害的事实。造成损害是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在民法上,损害主要指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因违约或者侵权行为等造成的财产减少;人身伤害,是指侵害人身权利而导致的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是指除财产损害以外的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损害。②行为违法。违反民法规定的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以及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③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损害结果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只有符合这种条件时,才能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负责。④行为人有过错。这是对一般民事责任或者说过错责任的要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损害结果,但因疏忽而未预见到,或者虽预见到了但轻信可以避免。

  以上为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之下,则无论主观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3.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民事主体提出的日的在于使自己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主要事由有: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丙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⑵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公共利益、他人和本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为阻止损害所采取的给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措施,由于正当防卫给违法行为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公共利益、他人和本人利益遭受紧急危险的侵害,不得已采取的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受害人间意的行为。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不能预先免除。

  (5)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按照法律的授权实施职务行为,给他人财产或者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其侵权行为以防止侵害继续发展。

  (2)排除妨碍。权利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排除其违法行为,以不妨碍权利人的权利顺利实现。

  (3)消除危险。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侵权损害危险,应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4)恢复原状。财产所有人有权责令侵权人修复因不法侵害而损坏的财物,恢复原来的形态。

  (5)返还财产。责令侵权人把非法占有的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

  (6)修理、重作、更换。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给付符合质量合格的产品,要负责对该产品进行修理、重作或更换。

  (7)赔偿损失。因侵权行为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或损害,无法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要负赔偿责任。

  (8)支付违约金。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给付法定或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是一种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方式,适用于人身权受损害的情况。

  (10)赔礼道歉。这也是一种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方式,适用于情节轻微的侵犯人身权的情况。

  以上各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八、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而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

  2.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仪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又分为:①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②长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环境侵权诉讼时效为3年。

  除诉讼时效外,我国民法还规定了权利的长保护期,即从权利被侵害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指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现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有:权利人死亡;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持续为时效中止的事由;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在诉讼时效期间完成以后,如果权利人未能行使权利是由于某种特殊情况造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延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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