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
2012-06-20 14:29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考纲资料。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预测题: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