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2012-07-17 16:4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性质
有学者通过考察认为,早期各国民法典之所以未对人格权作出正面的赋权性规定,而仅仅作出概括的或者具体的保护性规定,是因为在这些民法典的编纂者看来,自然人人格的普遍确认是整个近代法律制度的基础和起点,而人格权或者为一种自然权利,或者为一种法定权利,根本就不是源于民法的授予,人格权的地位高于民事权利,民法的任务仅仅在于用产生损害赔偿之债的方式对之予以私法领域的法律保护;同时,该学者还通过考察德国联邦法院借助基本法的规定创制一般人格权的事实,认为人格权从来就不是一种由民法典创制的权利,而是一种具有宪法性质的权利;该学者还认为,德国民法中在侵权行为法中已经规定了具体的人格权类型,如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信用、妇女贞操等,如果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者不是将人格权真正视为民事权利,那么,具有“抽象化偏好”的德国人没有理由不去建构内容如此丰富的人格权体系。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人格权是一种应该由基本法直接规定的权利,民法可以“分解”这种权利加以保护,但民法不是“创设”这种权利的上帝。16也有学者认为,根据德国法院创制“一般人格权”的思维,人格权的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革命,由以前的“民法典权利”一跃而成为“由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人格权的类型及其内容不再是狭窄地以民法典为基础,而是可以直接援引宪法规范为支持。
仅凭上述考察,就认为人格权不是民事权利而是宪法权利是不充分的。早期法国民法典之所以没有对人格权加以规定,是因为此时以维护人格尊严思想为基础的人格权概念尚未产生,它直到康德的伦理主义哲学将人类尊严与法律人格概念结合之后才有可能出现,如此要求法国民法典的编纂者规定人格权,未免不切实际。
因此,当时法国的立宪议会议员从未想过要就人格权提出什么宣言。其实德国民法典中之所以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人格权是所谓的宪法权利,而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不可能承认一项“对自身的原始权利”,否则就会得出存在一项“自杀权”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