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2012-07-19 17:18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结婚也叫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是指将订婚、结婚合为一体,以订婚为结婚必经程序的行为。狭义的结婚仅指结婚本身而言,即夫妻关系的确立,不包括婚约在内。
结婚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为主体为异性男女
结婚的行为只能发生于男女两性之间,同性不能成婚。这是婚姻自然属性的要求。两性的差别和性的本能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自然条件。
2、行为性质为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必须按法律的要求进行。否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要求结婚的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才能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承认。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不被社会制度认为是婚姻。
3、行为后果为结成夫妻关系
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夫妻关系得以确立。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确立互为配偶的夫妻关系。从此,他们之间相互承担着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未经法定手续,双方不得任意解除已确立的这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