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历年考点汇总
2012-08-23 08:34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河南华图教育专家在研究历年民法学考试真题的过程中发现有几个知识点出现频率较高,需引起考生的重视,在此进行汇总,帮助考生更容易消化和接受民法学中的重要知识点。
一、民法学知识点汇总
(一)民法总论
1.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2.《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关于监护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二)物权
1.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一转。
2.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拾得人在一定期限内,如有遗失人认领的,则拾得人负返还遗失物的义务。《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债权
1.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赠与物应为赠与人合法所有,并为法律允许其处分的财产。赠与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转移方式转移。
2.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四)民事责任
1.数人侵权也称共同侵权,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之行为,为特殊侵权行为态样之一。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主体的复数性;二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受害人具有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的划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行为的要件包括:(1)饲养动物加害行为;(2)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3)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动物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饲养或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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