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4 13:42:05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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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部分 客观题
一、单项选择题
1.D 2.D 3.B 4.B 5.C 6.B 7.B 8.B
9.B 10.C 11.B 12.B 13.C 14.B 15.C 16.C
17.A 18.C 19.A 20.B 21.A 22.D 23.B 24.D
25.B 26.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D 3.CD 4.ABCD 5.ACD 6.BD
7.AC 8.AC 9.ABC 10.ABCD 11.ABCD 12.ACD
13.ABD 14.ABD 15.ABD 16.CD 17.AC 18.ABC
19.ABC 20.ABCD 21.BD 22.ABCD 23.ABD 24.AC
三、判断正误
1.X 2.X 3.√ 4.X 5.X 6.√ 7.√ 8.X
9.√ 10.√ 11.√ 12.X 13.√ 14.X 15.√ 16.X
17.X 18.√ 19.X 20.X 21.X 22.X 23.X 24.√
第二部分 主观题
四、案例分析题
1.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
2.①作者是吴某、胡某。
②何某不能用上述两个理由以作者身份署名。
③胡某没有侵犯吴某著作权。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根本性质在于它是思想及情感的表现物,而不是思想和情感本身。因此何某认为“吴某和自己观点一致,自己也是著作权人”是错误的。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而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能视为创作。本案何某的校对和联系出版社的工作均属于对创作的辅助工作,因此何某不是作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但其为本书出版付出了劳动,可获得相应的报酬。该书作者只能是参加创作的吴某和胡某。
吴、胡二人按照约定共同创作,该作品是合著作品。合著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全体合著人共同享有,未经其他合著人同意,某个合著人不能随意行使著作权。但也有特殊情况存在,《民通意见》第135条规定:“合著作品……,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版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因此各部分作者对合著作品中独立存在的作品。可以依法处分,不受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与否的限制,本案即适用此种情况。吴胡二人所写各章各成专题,独立存在,完全可以分离开来,故吴、胡二人均可对自己所著部分行使著作权,包括:署名、发表、修改、保持作品完整使用并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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