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4 13:52:11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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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部分 客观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C 2.D 3.D 4.D 5.D 6.B 7.C 8.B 9.A 10.D 11.C 12.A 13.C 14.B 15.C 16.A 17.B
18.C 19.A 20.D 21.A 22.D 23.C 24.B 25.D 26.B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AB 3.AB 4.ABC 5.ABC 6.BD 7.ABD 8.BCD 9.BC 10.ABCD 11.ABCD 12.BC 13.ABD
14.ACD 15.AD 16.ABCD 17.AD 18.ABCD 19.BCD 20.ABCD 21.AD 22ABD 23.ABC 24.ABCD
第二部分 主观题
四、案例分析题
1.潘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潘某的职责就是管理纸张的销售,他在销售过程中,订立名目,从中索取“奖金”和接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再者新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潘某正好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所以,被告人潘某构成了受贿罪。
2.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据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有两点违法:①对李乙的罚款超过法律规定的200元的限额,明显违法;②给予李乙警告、罚款双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并处往往是针对情节较严重的情形,是对违法者的从重处罚。适用并处,不仅要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并处”,而且还须具备法定情节,否则不能适用并处。显然,县公安局对李乙的 并处是违法的。因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并处罚行为违反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因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是违法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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