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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南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治安管理处罚(2)

2014-07-17 15:23:25 河南招警考试网 //ha.huatu.com/zhaojing/ 文章来源:河南招警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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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本质区别,前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后者是刑事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特征:

  (1)社会危害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产生有害影响的行为。这种关系包括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以及社会管理秩序。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质的特征。

  (2)行政违法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3 ) 情节轻微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把握这一特征,是为了严格划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界限。这里的 “情节轻微”是相对于犯罪而言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一些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即便是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也是在违法的范畴内,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4)应受处罚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如果某种危害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不需要采用行政处罚的方法,则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处罚性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的共同要件有四个,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其中,危害行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缺少这一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不能成立。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但受处罚的则主要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故意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事实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失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是由故意构成。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1.治安管理处罚运用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裁决的方式将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规定适用于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2.治安管理处罚运用的原则。

  (1)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原则运用处罚。在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时要注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必须考虑教育的作用和效果,不能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符合可以调解条件的,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考虑处罚。

  (2)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予处罚”、“免予处罚”、“不予处罚”等规定及不同的条件运用处罚。

  (3)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在运用警告、罚款、拘留3种处罚方法于各种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种类、档次和幅度的规定,不能随意确定。

  (4)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轻从重的情形运用处罚。同样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于这些法定情形的不同,社会危害性就不一样。因此,在运用处罚时,也应有所区别。

  3.治安管理处罚的不同对象应承担不同的责任。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不同情况,对他们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不同年龄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根据上述规定,将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不满14岁的人是免除责任阶段。第二,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是减轻责任阶段。第三,已满18岁的人是完全负责任阶段。

  (2)精神病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不予处罚:,必须是处在精神病正在发作时;第二,患病的程度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在精神不正常时,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才不予处罚。

  (3)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据此,聋哑人、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这不但是尊重和保障************的体现也是整个社会对这类人员充满人文关怀的表现。这里需要主义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又哑的聋哑人。

  (4)醉酒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本条所指醉酒的人,是指生理性醉酒人。同时,本条第2款还规定了对醉酒人的即时强制措施:“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将其约束到酒醒。”

  (5)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长不超过20日”这里提到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是指将行为人所实施的各个不同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次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处罚裁决,然后将各个处罚合并在一起执行。即两个以上拘留的天数相加,两个以上罚款的数额相加,两个以上警告也同时向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的处罚同时合并执行。但相加后的拘留天数长不超过20日。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据此,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第二,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三,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第二款还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们违法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7)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扶着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据此,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就是对直接实施该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应负有责任的人员实施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以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出自该主管人员指使为条件。

  4.治安管理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的情形。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处罚时,作为处罚轻重或免罚所根据的各种情况。同样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于这些形的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就有所不同,在适用处罚时,就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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